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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三)

本文ID:LW65033 ¥
4.实行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模式。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宪法法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赋予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权,主要对法律规范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监督,主要是事前审查;同时在..

     4.实行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模式。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宪法法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赋予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权,主要对法律规范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监督,主要是事前审查;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法庭,对具体的行为违宪和一般社会规范文件的违宪问题按照宪法诉讼程序进行事后审查。这种主张曾相当得势,但对宪法委员会的地位问题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在全国人大之下,与人大常委会并列,有的主张与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列,专司宪法监督职能,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也有的主张本身独立。

    综上所述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的违宪审查之责的复合审查模式是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应采用模式的最佳选择。在我国,由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的违宪审查之责的复合审查模式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一,它没有突破现行宪政体制的框架,归根到底,它仍然服从全国人大及其宪法委员会的领导。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权主要是非诉讼的、事前的审查,诉讼中遇到的诸多违宪争议是该委员会力所不及的。第三,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现实看,违宪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大量存在,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的违宪审查之责的复合审查模式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违宪审查分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担。但必须明确的是违宪司法审查权具有附带性,主要是针对具体违宪行为启动的,它的存在不能否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后者才是终极的违宪审查权。

    三、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

    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要真正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就必须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如果不对其实施予以必要的违宪司法审查,必然不能保障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宪法的重要任务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公民的宪法权利总是通过部门法来加以规范化和具体化。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就可以获得救济。但我国法律并不是非常健全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保护,那么,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按照现行的体制,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中,继续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就可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构成侵害。那么,在各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发现有违宪嫌疑时,可以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实行违宪司法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面,同时使广大公民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违宪司法审查。所以保障公民的人权是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职责之一。由此可见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1.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同时也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群众基础。这几年出现的教育权案件、选举权纠纷案件等,无不显现公民对宪法保护自己权利的迫切要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探索。

    2.人民法院特别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学历水平、业务素质的逐步提高,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切实可能的执行者。数十年来法院系统大力加强法官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使得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中级以上法院的工作人员的理论素养、学历水平均有大幅度提高,这就为违宪审查司法化在我国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人员基础,满足了违宪司法审查专业化的要求。

    3.违宪司法审查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具有共通之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通过代议制选举委托人大行使“主权”。人民虽具有国家全部主权但人民并不都能亲自去行使,也不能通过宪法把部分主权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在其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能直接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与人民主权的治国之本相悖,而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可使公民在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违宪司法审查并侵害人大的主权。人大有立法权和修改宪法文字的权力,如果人大对违宪审查机构做出的宪法解释不满意,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或立法而使宪法或立法条款更加明确,从而推翻违宪。因为权力掌握在人大手中。因此,只要全国人大掌握修宪的权力,那么主权最终仍掌握在它手里。所以,违宪审查机构并不侵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权而是对人大立法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可以帮助人大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违宪司法审查提供了政治保证。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对宪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口号和学习上,而不能让违宪审查进入司法程序,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规定的内容在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那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就会失去根本的法律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治化进程也会因此受到损害。

    四、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注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些条文确立了宪法的最高地位,而且确立了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违宪审查主体进行改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违宪审查主体,其优点是有很高的权威,缺点是由于他们本身的职权很多而导致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违宪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设立了专门负责法规备案和审查工作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负责法规备案和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工作。这是一个重要的改革,其目的就是改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时间进行违宪审查的状况,但是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一个辅助工作机构,而且其地位低、人员少。可以参照司法审查模式由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违宪诉讼时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彻底实现法治化。

     (三)完善违宪审查程序

     对现有的程序加以完善,使之更具体、更有操作性、刚性更强,对现在还未规定的程序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程序、审查所依据的标准以及有关期间、时效、审限的制度,例如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违宪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后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违宪审查;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提起审查的权利;违宪审查主体应该在接到审查申请后的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违宪审查主体在接到审查申请后的多长时间内应审查完毕。而且还应规定如果不遵循这些时间制度有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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