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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二)

本文ID:LW65091 ¥
(一)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多数学者认为:公民权利(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公民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能。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控告权、诉讼权等。”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一)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多数学者认为:公民权利(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公民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能。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控告权、诉讼权等。”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上述规定充分说明,我国的公民权利已经上升到了宪法的最高层次,受宪法的保护。

    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是行政权力,近些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权力成为了法学的一个研究重点。行政权力的产生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权力出自公民权利,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不论什么样的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只有一个目的:为了人民的利益,或换言之为了人民的权利即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既要防止受到积极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也要注意因消极的行政不作为而带来的损害。比如近些年来,因为缺失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也即行政不作为)而导致我国社会不断涌现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加强,行政法治的进程加快,我们逐渐认识到,不仅积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而且消极的行政不作为同样能够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有的时候这种消极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甚至更大、更严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二)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法律权威是指在一国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处于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导地位,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我国法制十六字方针也对加强法律权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应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执行法律直至信仰法律的精神。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当下,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必然要求。在维护法律权威方面,这个重担必然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可以说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与否、效率如何均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

    法治社会的核心之一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为的积极行政行为如果违法不仅使公民权利受有损害而且也必然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同理,消极的行政不作为既违背了法制十六字方针又违背了国家设立行政权力的初衷。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公民权利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样可以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也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消极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行政不作为使得本应行使的权力得不到行使,这既损害了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的合法权利又妨碍了国家法律权威的树立。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张德江在2006年人民日报的专访中谈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既面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又面临社会矛盾凸显的严峻考验。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法治氛围不浓,法律权威不够。”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政不作为必然是违法行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四、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

    (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积极的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行政争议,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也当然会引发行政争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有宪法依据,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行政诉讼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几千年来“民告官”的问题,标志着法治的重大进步。其中,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第5项和第6项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种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把行政不作为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并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该法同样是依法行政方面的一个重要历程碑,行政复议法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立法的目的和重点放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第9项和第10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不作为产生行政争议的,据此就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来解决。而且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的效率要高,申请人在时间、精力和费用上的花销也要少许多,是一种方便、快捷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还可以依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信访

    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在近些年来逐渐增多,很多群众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后,由于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不了解、不信任或认为花费很高,纷纷走上了信访之路。他们认为信访到上一级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会得到上级官员的重视,争议的事项会很快得到解决,这是当下中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或诉求方式。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以说这两条规定是公民进行信访诉求的宪法依据。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不作为而产生争议时,当然可以依据宪法和信访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要求,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救济方式

    1.确认违法

    如前所述,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符合了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则该种不作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就其行政不作为负责,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都首先必须确定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确定违法是追究责任的前提条件,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2.责令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法第58条第2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都明确规定了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可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不作为的错误,认真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国家赔偿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法律职责要求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行政不作为如果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有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则公民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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