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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独立现状之利弊与改善(三)

本文ID:LW65486 ¥
4.我国是共产党执政,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要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应该是在大政方针的政策上进行领导。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的的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不直接给检察机关下达命令,不干预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活动。”⑧老一辈革命家和理论家就做过阐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就是“党责成检察..

    4.我国是共产党执政,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要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应该是在大政方针的政策上进行领导。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的的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不直接给检察机关下达命令,不干预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活动。”⑧老一辈革命家和理论家就做过阐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就是“党责成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忠实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经常检查执行的情况;为检察机关挑选、输送优秀的干部,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这样,既保证了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又加强了党的领导。决不能把党的领导理解为事事干涉,包办代替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各种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独立自由地办理。”⑨党不是司法机关,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干部的提拔、分配、考核和监督。党的领导不同于司法部门的业务工作,“在1979年党中央关于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党委不审批案件,党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⑩而且处理具体案件是一项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工作,要查明客观真实的情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党委的领导人员往往是没有参于侦查活动的,只是通过有关责任人的汇报就形成自己的主观意见。一旦发生错误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也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威信。而且我们党内规定的“大要案党内请示制度使检察机关从立案的时候就要受到地方党委的干涉,由于党对检察机关具有实际的领导权,因此对于应该立案的,地方党委不同意立案时,检察机关根本就无法行使检察权”。⑾尤其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检察机关处于一个极其被动的地位,这些都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属性均要求其独立。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使得地方政府“错以为”检察机关也属于其管辖范围之下。由于我国的管理传统及党的地位,党在政府中设有政法委。实践中,实际由政法委来统管公、检、法,使检察机关“不知不觉“成为其下属的一个部门。政府是行政机关,政法委虽是党的一个组织,但设在行政机关容易使人误认为检察机关属于政府管辖。而且政法委的领导一般是由政府领导中的一人来担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极大的危害,控制或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造成检察机关地位的地方化,使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检察权无法起到真正作用。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监督等职权时,不得不服从地方利益,而被动地背弃了法律,致使检察机关无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6.“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模式无法适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要求”。⑿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国各行各业所模仿的管理模式,我国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也是行政管理模式。如现行的检察人员的管理体制仍然是用管理公务员的方式来管理检察人员。虽然我国的《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都对检察干部的法律职务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等级和检察人员的工作权限、政治经济等待遇并不完全挂钩,真正起作用的还是检察人员的行政级别。例如每个检察人员都要有行政级别,要在党委有排名。而实践中这种行政级别涉及到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比如工资、福利和职务等。这种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的需要。而且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人员,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层层审批、集体负责的办案机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检察官个人作用无法体现,打击和妨碍了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积极性。检察机关的使命是维护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司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独立的地位。在如今法治社会司法需要独立的迫切需求下,这种管理模式是不适用于司法机关的。

    7.检察人员的不独立使得检察权无法独立行使。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已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的对外独立作出了依据。但是检察机关要想真正的独立运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检察人员的独立。虽然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虽然这些法律条文为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相关规定太笼统,并且没有强制性,导致了检察官个人的对外独立性没有保障。对于检察官个人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我国在立法上还很不完善。导致了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很有可能受到内部的压力而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时难以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难以实现。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也无法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

    五、改善我国检察机关现状的措施

    (一)改善经费管理。经费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生存,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检察机关的经费应当充足。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足够的经费,就要改革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首先要取消地方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控制权,由国家建立新的经费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检察经费,并由中央财政拨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然后再由最高检察院层层下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脱离出来,实行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的经费体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下发,也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以经费独立来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

    (二)加强建设检察机关独立的制度保障。现行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虽然都对检察机关的独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没有制定配套的保障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经常会受到当地或上级党政部门的干扰。要想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就要从管理体制、人事、经费、财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例如改革行政管理模式,检察机关的人事应由上级检察机关来决定,为了保障地方检察机关的经费充足,应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加强对检察人员的身份保障建设,提高对检察人员的待遇等等。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使其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三)加强检察官人身保障制度的建设

    1.改善检察官的任免制度,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执行人员,只有提高了对检察人员的任命权,才会使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避免受到身份“威胁”,独立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涉。改革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取消人事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首先在干部管理方面,应当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领导,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干部的协管力度。对本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其余人员由本级检察机关自己负责。

    2.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作出不利于检察官的变动。首先应当确定检察官个体的独立,在我国司法独立往往体现为司法机关的独立,并非司法人员的独立,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要求。因此要建立规范来保障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方面享有独立的职权地位。其次改革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使检察官福利、工资与检察官等级挂钩,提高检察人员待遇,完善各种福利和物质保障。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1.首先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了党的基本政治主张,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党的领导是我们各项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应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把执行党的政策和执行法律结合起来。党只有让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真正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党应当选择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领导检察工作的领导方式,而不能干预具体案件。党应当创新领导方式,以实现党章规定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排除地方党组织对检察工作独立的干扰。

    2.在人事方面,党委应重视上级检察机关对人事管理的职权和本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为检察机关配备人员。由于检察机关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党委应当将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交给上级检察机关而不是本级政府组织部门。由上级检察机关为主进行考察、推荐,或组织选拔,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任命。地方党委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建议人选,或者协助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考察,但最终确定人选的权力应掌握在上级检察机关党委的手中。

    (五)为使人大更好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应制定详细的规范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由人大授予,检察机关要自觉的接受人大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今各级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检察机关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视察检察工作等等。这些监督措施发挥了督促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个别人大代表出于各种目的来干预检察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给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了阻碍。应当就各级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内容和范围、方式作出详细规范,使其监督更加合理、合法,更好的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对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违法违规干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排除。以便在坚持人大的监督下,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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