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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从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撤诉在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缓解“官民矛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应看到,目前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还有其不完善之处,过高的撤诉率一直以来都是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中可以看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层次原因。正是基于此,本文在阐述上述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希望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 撤诉 制度完善
一、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主动撤回起诉(或上诉),或以 不作为的方式撤回起诉(上诉),经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制度。[ 解志勇:“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载《行政法研究》2010年第2期。]因此,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本文中主要探讨申请撤诉情形。这一制度对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