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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产生的必然性、产生的法律依据,积极作用及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产生的等问题的阐述,意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积极作用;问题;对策
举证时限又称举证期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时间和程序阶段予以限制,以保证当事人能够积极地以诉讼需要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以及诉讼的效率。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模式,所以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举证时限的明确规定。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该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这些规定的设立对于促使当事人如期完成举证活动,防止诉讼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探讨。
一、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产生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