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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补充处罚原则
——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视角进行浅析
[摘要]:随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承认,单位犯罪问题已经全面从理论走向了实践,然而问题就恰恰出现在这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各种单位犯罪的类型层出不穷,而立法总是难以涵盖今后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对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单位犯罪一一做出规定,而目前现有的单位犯罪规定的弊端也日趋明显。因此,构建一个概括性与具体规定相结合、公平且适合中国国情的单位犯罪补充处罚原则,势在必行。
[关键词]: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 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补充处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
单位犯罪,国外通常称之为法人犯罪,用来泛指一切与自然人相区别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犯罪。[1]基于我国法人制度还不完善的考虑,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位犯罪而不是法人犯罪的说法。我国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中首次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直到1997年我国刑法上首次适用单位犯罪这个概念。虽然在称谓上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除了主体范围稍有不同外,其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大抵一致。正是基于此,对我们构造我国单位犯罪补充处罚原则有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