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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摘 要]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在刑法中作为量刑情节出现,为刑法明文规定为加重法定刑事实的立法理由,刑法规范希望以此方式警戒或者期待行为人实施相邻规范所要求的一定作为,从而保证相邻规范的运用顺畅,并进而保证整体法秩序的完整、安定,保障行为不致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行为认定、法律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四方面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 自首行为 法律适用 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1979年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且又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视为特别恶劣的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