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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分析——以西部某中院案例为例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就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案例逐年上升。加之人们购买的保险险种不同,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而没有起诉到法院,多数情况是当事人及保险公司都愿意通过法院判决来划分各自责任,人们更愿意选择法院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是研究此类案件的出发点。通过选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研究对象,有利于比较一、二审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细微不同,重点研究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进一步强化此类案件的审理,减少认识上的不一致,统一判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