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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数:8471
【关键词】
刑事自诉、范围、第三类自诉案件
论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内容提要】
自诉是指公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确立至今,共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在第一次,也就是1996年的修正案中,扩张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增加了上述第三类自诉案件;且这一修正,在2012年修正后得到了延续,而没有进一步修正。但1996年在这一方面的修正,使我国自诉制度在刑事起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得以提升,同时也给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带来了许多新课题。本文探讨了问题的成因,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别分析了解决方法。
刑事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现代刑事追诉制度中,自诉作为一种古老的追诉方式已经趋于衰落,但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尽管自诉只适用于有限的刑事案件,其在追诉犯罪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