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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
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在私法领域具有崇高地位。合同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的成熟,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正像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对合同自由也同时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得其能在保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合同法紧跟时代步伐,汲取了先进的法律思想,合同自由原则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合同自由 私法自治 经济基础 政治保障 理论基础 限制
新合同法
绪论:
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第一章 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合同法乃至司法中的地位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二)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通常的理解为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的自由,完备的解释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这种权利的行使,得由客观的条件辅助,即客观上存在多个可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否则这种自由将无法真正存在。
(三) 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