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M021 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范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范文字数:8049,页数:11 摘 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第20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中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只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第20条采用了例举式和概括式并举的方式。这种方式突出了房屋买卖在预告登记制度中的重心位置,凸显了对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一屋二卖甚至数卖问题的重视,但同时因其仅概括式地将其他不动产物权规定于适用范围内,使其在解决买卖房屋以外的一些现实问题上不能起到实质上的作用,比如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租赁权等。本文试就《物权法》中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进行分析和建议。
On China'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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