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字数:7826预期违约责任研究[摘 要]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殊制度。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同违约。这就是所谓的“预期违约”。违约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与英美法上的实际违约不同,成为英美法系完整..
范文字数:7826 预期违约责任研究 [摘 要]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殊制度。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同违约。这就是所谓的“预期违约”。违约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与英美法上的实际违约不同,成为英美法系完整合同责任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和其他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也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该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但设计不合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预期违约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也清楚地暗示了以下条件,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发出明确的违约或者默示违约的,这一条便将失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对合同预期违约的未来可能造成的违约风险,但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如果在这一阶段,法律并没有赋予救济的债权,而等到一个违反制裁的绩效期满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或不公平的。同时,现阶段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对违约方的救济。因为违约方违约,还要从经济角度来判断。因此,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当事人既是有利而无害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法律也应支持该理论的适用。 [关键词]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履行拒绝、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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