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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探究

本文ID:LW228659 (字数:14587) ¥98
XCLW19012 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探究 (字数:14587)摘要 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科技进步的产物,在未来社会将产生无与伦比的重要影响。但是,就当前社会条件来讲,非现场执法还不宜被认为是一种完整的执法方式,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在运用这种新的取证手段的时候,行政机关更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XCLW19012  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探究  (字数:14587)
摘要
    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科技进步的产物,在未来社会将产生无与伦比的重要影响。但是,就当前社会条件来讲,非现场执法还不宜被认为是一种完整的执法方式,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在运用这种新的取证手段的时候,行政机关更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运用非现场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非现场这种取证手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但法律没有规定详细的质证方式,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处罚的错误。其次,取证之后的处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必要的处罚程序。深入研究相关的行政法问题,对于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非现场执法相关法律问题,改进与完善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提出了有关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公安交警 非现场执法 对策 

目录
摘要 I
一、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概述 2
(一)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涵义 2
(二)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属性分析 3
(三)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3
二、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价值分析 4
(一)对交通秩序的保障价值 4
(二)对交通参与者遵法的养成价值. 5
(三)对公安交警的执法效率价值. 5
三、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 6
(一)从法律体系环节分析 6
1立法不够全面 6
2执法不规范 6
3救济不完善 7
(二)从执法基础层面分析 8
1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果 8
2执法主体素质有待加强 8
3交通标志不规范技术设备存在缺陷 9
四、解决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问题的对策 10
(一)健全法制保障 10
1加强立法保障 10
2严格执法规范 11
3强化司法救济完善 11
(二)执法基础 12
1完善执法技术基础设施 12
2强化执法主体建设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引言
    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科技进步的产物,在未来社会将产生无与伦比的重要影响。但是,就当前社会条件来讲,非现场执法还不宜被认为是一种完整的执法方式,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在运用这种新的取证手段的时候,行政机关更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非现场执法比较普遍地运用在交通管理之中,以电子警察摄取的违法信息为证据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但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运用非现场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2005年的杜宝良案,这些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空白。当前对于非现场执法的规定,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勉强地理解为把其收入了取证方式,但是却没有对这种取证方式配套的其它程序进行规定。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使用非现场取证的时候,不知道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必要程序才算是合法合理,而无法可依必然就造成执法的混乱。
首先,在非现场取证机器的安装上没有详细的规定。不清楚什么地方应该装,装了电子警察应该以什么方式明示告知。不正当的安装不但可能成为侵犯相对人隐私利益的隐患,而且使得这种非现场执法似乎成为了公民守法的监视器,违反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背离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非现场这种取证手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但法律没有规定详细的质证方式,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处罚的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拍到违章车辆却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况,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一般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人不详,增加了事后处理的难度。
最后,取证之后的处罚程序尚不全面。行政处罚要遵循必要的处罚程序,比如告知程序不到位,行政处罚的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但是如果告知不到位,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不从得知自己违法,进而同样的违法行为屡犯。等。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非现场执法的处罚无法可依,在现实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处罚单一发了事,也不管相对人知不知道违法的原因、事由,更不管相对人是否还会再次违法,没有真正达到处罚的目的。




一、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概述
   (一)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涵义
交警部门的非现场执法,自实施以来便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年北京“杜宝良事件”发生并经媒体披露后,非现场执法在全社会甚至引起了广泛争议。但目前,就非现场执法的具体涵义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或权威的解释,需要加以认真的理论界定。笔者认为,从法律特征上而言,与传统的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方式相比较,非现场执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取证手段的科技化。非现场执法主要利用“电子警察”等科技监控设备采集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查后确认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非现场执法所使用的证据主要体现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客观准确、便利高效的特点,更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违法事实二是发现违法行为和处理违法行为程序分离。在非现场执法中往往取证时间与当事人前来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相隔较长,中间需要一个通知行政相对人接受违法处理的告知程序,而不是传统现场处罚实施的口头告知。据此,本文结合上述特征分析,将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涵义初步归纳为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数码图像记录,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保全,事后进行查处的交通管理方式。
    (二)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属性分析
 具体分析非现场执法的法律属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律行为。非现场执法行为是交警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二是单方意志性。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非现场执法行为,可以不经行政相对人同意。三是效力先定性。非现场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因为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被拖延履行就可能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使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受到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四是强制性。非现场执法行为是交警部门代表国家所作的行为,是一种职权行,是行政权行使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交警部门从中所表达的意志是不允许相对人改变的,相对人只有遵从的义务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的决定或者命令时,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行为。由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涵盖了取证、告知以及处罚全过程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其法律属性就是一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将产生实际影响,使行政相对人面临不利法律后果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判断一种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应当看执法意图和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执法方法和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任何执法活动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都要源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非现场执法中采用电子设备公开或隐蔽地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种有效科技手段。从执法目的而言,其出发点就是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规定,交警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因此从执法目的理解,非现场执法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执法行为,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交警非现场执法取证所主要采取的电子数据方式,在行政法证据效力上也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该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从这些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现有立法鼓励采用电子监控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取证,这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于非现场执法的支持与肯定。有反对观点认为,交警非现场执法所采取的取证方式主要是偷拍方式,其证据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所禁止的隐蔽取证是指既采取隐蔽方式取得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虽然采取隐蔽方式取得,但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是允许行政机关采集的。










二、公安交警非现场执法价值分析
(一)对交通秩序的保障价值
与我国不断发展的人车路交通要素相对应的,是我国道路通行秩序安全畅通缺乏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总数和死伤人数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亿元。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迫切要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必须狠抓交通秩序管理,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秩序。交警执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当前我国很多地方道路交通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的问题相对突出,单纯运用传统的面对面执法方式难以有效管制交通违法行为,无法实现保障道路通行秩序的执法目的。因此,建立健全符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的执法勤务方式和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是交警部门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必然要求。从法律实施层面而言,交警通过非现场执法的合理运用,能够在更大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畅通,因此对于道路通行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价值。
(二)对交通参与者遵法的养成价值
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普遍缺乏,严重交通违法现象比较严重,人民群众现代交通需求增长与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亿起,处罚?亿人次,其中违法违规驾驶的占到?我国国内交通安全监管硬件建设落后于国外,再加上一线交警警力的不足,所以路面交通安全监控存在许多盲区。这种现状下,执法手段应该符合国情的变化和国民素质的高低。在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国情之下,非现场执法等特殊执法手段在遏止和改变国民相对普遍的违法意识上是很有必要的。非现场执法的震慑作用是无形的,通过这种震慑才会使法律法规内化成司机的一种驾驶行为准则。可以说,非现场执法的合理运用,能够使道路交通参与者预见到应当如何从事合法和安全通行行为,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依法通行、安全驾驶。从法律价值来分析,非现场执法也体现了法律价值位阶的一种正确合理的选择。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而是优于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学者也一致认为“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非现场执法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保障道路的平安畅通有序,保护绝大部分公民的利益,对不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的少部分人所采取的一种执法方式。因此,非现场执法是符合法律理性的,是法律价值的一种正确选择的结果,对我国全民道路通行法律文化的全面养成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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