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165706 论城市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主体一、引言3二、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概述3(一)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主体的内涵3(二)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采取强制执行的条件41 实体方面的前提条件42 程序方面的前提条件4三、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主体模式5(一)单一主体模式51 英美模式52 德奥日模式6(二)双..
XCLW165706 论城市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主体 一、引言3 二、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概述3 (一)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主体的内涵3 (二)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采取强制执行的条件4 1 实体方面的前提条件4 2 程序方面的前提条件4 三、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主体模式5 (一)单一主体模式5 1 英美模式5 2 德奥日模式6 (二)双主体模式6 四、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主体评析7 (一)双主体模式阶段7 1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7 2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双主体模式8 (二)单一主体模式阶段9 1 单一主体模式的确立及其成因9 2 单一主体模式的意义10 (三)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展望10 1 确立新主体模式的理由10 2 新的主体模式的作用及条件11 五、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摘 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拆迁变成了搬迁,同时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从而使人民法院成为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让我们期待它能够有效地避免强制执行中“自焚”事件的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的解读,以及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分析,来探索“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模式的优缺点,并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当的强制执行主体模式,以期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主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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