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086 范文字数:9001,页数:19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区别却没有明确,本文认为二者完全是二个性质不同的制度,它们在目的设置、构成要件以及具体实施等领域均存在巨大的差异。而我国第50条的规定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上具有根本上的缺陷。为使反垄断法的发挥应有的功能,必须理性建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主张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应该主要是反垄断法,而不是民法。
绪 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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