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096 范文字数:9063,页数:10 摘 要 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常常处在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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