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18 范文字数:12082,页数:18 摘 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可以看出不当得利之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但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返还作了一些限制和例外的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样就要求我们对不当得利要从根本上去深刻理解它、在实践中去适用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社会正义。 关键词:不当得利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牵连关系 论不当得利之债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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