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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负担过重,管理体制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使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无法得到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国民福利、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 管理体制
一、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离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由于适用人数多,基金数额庞大,因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养老保险适用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法律关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随着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期望值的不断提高,没有养老保险的群体要求享有,已有的要求提高待遇,使基金有限增长与需求无限增长的矛盾日益增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供养负担日益沉重。由于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增长速度快于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的平均增长速度,很容易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扭曲,引发基太养老保险演变为普遍平均的社会福利,造成基金缺口不断膨胀,使养老保险制度不堪重负。
2、企业负担过重。
改革前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改革后由企业和个人分担。但由于个人负担有限,而国有企业对“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原则的责任是无限的,虽然中央政府规定企业交费率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工资的20%,但有些企业的养老负担已达工资总额的24%甚至更高,再加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企业缴费率高达30%以上,一些企业开始用生产性资金甚至银行贷款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这么高的交费率下,养老金当期收入仍然不够当期支出,形成一种高交费率和低保费收入的矛盾。
3、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较窄,且不够统一。
目前我国法定的基本养老保制度,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区、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实行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区县以下集体与私营企业、新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至今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影响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