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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法院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入,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要加强法院的机构改革,要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影响,加强和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及要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来努力。
[关键词]司法公正 制约因素 法官素质
引 言
199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他强调了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随后又提出了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一论断。法院在司法机构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在1998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的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各项规定,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探索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到2004年12月26日,在北京展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的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讲话。肖扬指出: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法院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重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础建设为重点,以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开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加强法院的机构改革,要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影响,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及要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来努力。
一、 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和减少地方对法院工作的干涉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国家不是采取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就相当特殊,相互之间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是相互实行分工和合作。因此法院在审判决的时候就会受到政府机构的影响,其中典型的就是人大对审判工作的影响。2004年的10月27号《北京青年报》中批露,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二审的行政案件中,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判决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甘肃省人大会议上认为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宪法和地方组织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正义的统一”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人大是否有关对法院的工作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院、法官也不是神,他们办案也难免会出错,这就需要另外一个机制对其进行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应该通过一定的渠道,而不应该是通过几号文件来改变法院的审判。如果人大直接改变和撤消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么人大就拥有了决定权和纠正权,也就等于说人大拥有了司法审判权。人大也就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宪法优于法规、规章的效力和法律规范的位级制度。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人大应该如何来实行司法监督,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对于这个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宗源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