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
近年来,世界反倾销浪潮不断高涨,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我国以丰富自然资源和低廉劳动力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常以价格取胜,再加上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贸易交往中,常受到反倾销投诉。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发起的首例调查开始以来到上个世纪末,外国对华产品提起的倾销案件已达250余起,影响中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国外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有递增的趋势,美国与欧盟这两个在WTO举足轻重的贸易体,更是将中国作为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对象国。仅1998年,欧盟与美国就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了近30次的反倾销调查。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金额达15亿美元;另一方面,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农副土特产品、小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直至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其涉案产品达4000多种。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产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足以可见其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2、熟悉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利用WTO规则机制处纠纷
2.1了解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
倾销的含义。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我们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现在国内企业打官司往往有三怕:一是“怕输”——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第二是“怕难”——不懂国际贸易法规,要请国际律师;第三是“怕痛”——要出钱。正是有了这“三怕”,国内有些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逃避,最后只能吃亏。以一起浓缩果汁反倾销官司为例,我国涉诉的有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仅有15家,交钱的11家,最后真正应诉的只有10家。最终导致了2/3的不应诉企业被迫接受51.04%高税率的苦果,被迫退出美国这个中国果汁最大的市场;同样令人痛心和遗憾的还有,赢得我国加入WTO后首起应对美国反倾销胜诉案的“轴承倾销案”。在这起胜诉案中背后却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而被美征收59.3%的高反倾销税,继而痛失美国市场。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实践证明,惟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必须要勇于面对,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接受沉痛的惨败。
如果反倾销程序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我们如何应对?鉴于我国最近几年在反倾销诉讼上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并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我国要想在反倾销问题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就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培育应诉与受益相关联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应诉,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成功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成立,35%被裁定不成立,38%的控告方撤诉。这表明,反华问题可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解决。所以,反倾销案发生后,有关企业需要积极应诉,在倾销的确定、替代国的选择、倾销幅度的计算、分别税率的争取等问题上力争最有利的裁决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应主动提出“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以提高胜诉率;如胜诉可能不大,应争取达成价格承诺或数量协议,化解矛盾;如对反倾销机构的最终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为了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到反倾销时,企业应积极应诉。近年来,随着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反倾销案采取个案处理,“搭便车”的机会将越来越少。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当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
4、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在反倾销诉讼中,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应该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争取早日成为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这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反倾销时更加困难。在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确定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替代国的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我国,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不应仅仅消极地等待市场经济的到来,而应着力双边交涉、多边论坛及反倾销实践的探索,力争从局部打开缺口,促使各国尽快调整对华反倾销政策。近年来,经过我国政府长期不懈的交涉,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修正案及其实施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本企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多做些努力。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争端和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快与国际接轨、增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政府的“支持和影响”作用才会突显出来。
5、结束语
反倾销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也很复杂,综观浓缩苹果汁一案,应该说,与国内行业内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无序竞争、低价出口有着重要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9年的18万吨到2O02年30万吨,3年间增长了67%。国内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有些企业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实施中效果不是太理想。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很容易被外国利用,从而招致反倾销。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很多中国企业没有成为国外重要客户的直接供应商,多数情况下都是中间商,甚至是二道、三道中间商在从事销售,这也是导致国内企业利润降低、出口价格偏低、诱发外国反倾销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业内人士呼吁:行业内企业一定要高瞻远瞩,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和打造中国的对外出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利益双赢。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加强外贸出口管理工作,加快应诉法规的制定,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国家应运用经济法律各种手段,促使出口工作统一化、科学化、法制化,有效克服出口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第二、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以出口许可证、海关定价等手段进行奖励,对不应诉的企业于以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第三、在产销方面,应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战略,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改善出口结构,增加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以销定产,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发市场,避免盲目生产。第四、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和商务财务档案,调整企业经济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