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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政府审计风险及防范
[摘 要]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强制实施的一种审计,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敢怒而不敢言,更不会轻易诉诸法律;而政府审计人员也往往把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视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忽视政府审计风险的存在。因而相对于社会审计,政府审计的风险更容易被人忽视。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日渐明确,政府审计风险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如何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审计风险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审计 风险
一、政府审计风险的涵义
所谓政府审计风险,也叫国家审计风险。广义的政府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专业人员依法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对于政府审计风险的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属于审计范围内应该审计而没有查出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只有该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审计机关没有查出和纠正,才能产生审计风险。超出审计范围的有关事项,如企业干部任免、职工代表大会权限、内部机构设置等有关事项,即使存在着较大纰漏,甚至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未予以揭露和纠正,也不会产生审计风险。
按照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应当发现而没有查出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政府审计的主要任务就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审计的标准是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各项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处于各种目的而编造虚假账目的行为,审计机关必须予以揭露和纠正。政府审计机关如果对以上问题没有全面纠正,就会产生审计风险。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合法但不合理”问题,审计机关即使不予关注,也不会产生审计风险。
政府审计未查出的事项有较大的危害性,才会产生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力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揭露及纠正,但由于审计手段、审计成本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审计机关并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影响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揭露和纠正。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问题数额较大,对国家、社会和单位自身将产生较大危害,对这样的问题不予揭露,就会产生审计风险,还有一类问题,表面看数额不大,但其性质恶劣,如贪污侵吞公款等,将对国家和被审计单位财产的安全产生严重危害,政府审计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否则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特征
1、存在的客观性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完善审计程序,改进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以降低审计风险及可能的损失,但始终不能完全消除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不可能降至为零。这是由现代审计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如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道德品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能力等,仍存在判断错误的可能性以及错误判断被接受和正确判断被拒绝的可能,也就存在风险。
2、形成多因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