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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应用的缺点及其改进
[摘要]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笔者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本文从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出发,提出了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的设想,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
[关键词] 增值税: 会计处理 改进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定位于“协调”、“反映”和“筹划”,即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有关会计事项处理上的差异,并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和税务机关的信息需要;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增值的形成过程,在增值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一、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