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答:选题目的: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研究,一直以来就是社会人士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也在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然而我国现在的征收管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其研究的目的是想要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问题2、本课题的意义有哪些?
答:选题意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过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均的程度,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即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又缩小贫富差距。
1.3: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不在重点上。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问题3、与范文相关的内容中,你认为有哪些还可以值得探讨?
答:完善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讨:
(一)扩大税基范围,增强个税的调节作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个税制度制定的税基过窄,导致不少纳税人钻了法律空子,将税目互换。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的个税税基是适用列举的方式表达出来,也就是法律表明的要纳税,没表明的便不需要纳税。
这样模糊的法律制度,刚好给了纳税一种无形的机会。这样的漏洞是严重地影响了个税的调节收入功能。我国应在完善现行个税时,参考借鉴国外的个税制度,适用“反列举”的方法来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类别。也就是把所有免税以及扣费额都列举出来,没有列举的便全部要纳税。这样会更加全面、更加合理。
(二)完善税率结构设置
上文已经有分析过,我国的个人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级数过多,这样现行的税率结构仍有改进以及完善的空间。从分析加拿大的税率设置来看,级数过多、税率过高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因此,在我国个税税率改革的过程中,低税率、低级数应为改革的重点以及最终目的。
OECD既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级数变动表(附录)看来,OECD国家的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方面变动是最高的边际税率从平均53.9%改革为35.84%,显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税率变动应呈降低趋势发展。而且,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议我国设置的边际税率最低不低于10%,而最高不超过35%,从国际经验来看,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数不宜过多,OECD国家的平均值仅仅在5级左右。OECD成员国中也有发展中的国家,与一部分发达国家平均后,建议我国税级设置在5级,这样更能缩小差距,对收入高者以及收入低者都是公平的。而且建议使用一套的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过多的税收制度会更不严谨,使税收收入流失。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费用扣除制度需重点完善
在本文上半部分已经有详细分析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到家庭、地域以及时序性的差异。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费用扣除制度不能停留不前,建议改革如下:
首先,要将费用扣除标准家庭化。我国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可以参考加拿大的做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家庭的消费、个人的可持续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考虑进去,不是“个人”纳税,而是“家庭”纳税。但是,以家庭为单位暂时还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由于我国家庭都相对复杂,而人们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还是不够强烈,无法进行自由申报并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然而,我们可以将家庭因素转入费用扣除制度中,也就是本段开头所说明的,将“家庭因素”考虑进费用扣除中。
其次,将费用扣除制度区域化。由于加拿大是实行区域自治的一个国家,我国无法完全参考其做法,但是有一点可以借鉴的是,可以实行区域不同的个税扣除标准。也就是可以根据每个市的GDP数据,可以增加一些免税项目,例如,GDP较低的区域,可以增加免征为了获得收入的专业培训费用、儿童赡养的必需费用、每个行业所需要交纳的
专业年会等,这样可以保证低收入的地区增加其就业率,真正地减少贫富悬殊。另外,可以增加一些个人参加教育和再教育的费用扣除,由此增加全国民的教育水平。
最后,扣除费用制度应根据全国经济的发展灵活变动。但是,若我国的扣除标准不断没有章法的变动却会影响我国法治的稳定性。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经济以及国民相关的指数,制定一套完整的扣除计算方式,也就是可以根据GDP、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在一个基准上有所变化,这样便能更公平更合理地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四)个人所得税制度应选择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模式中有3种,包括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求是效率与公平,而分类所得税制比较简易,而且 容易征收,的确是达到了效率的要求,但是还是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而综合所得税制尽管在效率上没有太大的优势,但是实现了税制的公平原则。因此,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比较简单而且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建议我国首先实行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助的税制模式。也就是说,个人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个体经营利润的劳动报酬包括在综合所得税制,所有收入总和,然后应用超额累进税率;一些偶然所得、不固定所得如稿酬等,纳入分类所得税制中,适用相应的比例税率。
我国个税制度模式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综合所得税制,但是应先实行混合的税制模式,逐向最终目标过渡。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应信息化,提高纳税者的纳税意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够信息化,浪费了一部分人力物力,无法节约成本。建议简介国外经验,设立网络、电话等更加便民快捷人性化的征收手段。当然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征管信息化、绿色化的强有力的后盾。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迫在眉睫。
同时,应逐渐推行国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一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导致纳税人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应当首先逐渐推广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做铺垫。只要公民有了自行纳税强烈意识,以家庭申报纳税的想法才有实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