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增值税与房产税有何联系?二者能够替代或者补充吗?为什么?
答: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他们的纳税义务人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就取得土地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象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土地所有权转让人。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计税依据不同,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是按照房屋余值或房屋租赁价值。二者之间不能替代。
问题2、可以在所有的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吗?为什么?
答:1.规范化税收制度的基本建立,为我国增值税转型创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我国实行增值税是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的,当时我国的整个税收制度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因而增值税也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它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是具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它完全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其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和征税地点、征税范围的扩展、扩大以及税率的合理设置,都为今后我国的增值税逐步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为适应加入 WTO 后我国增值税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创造了良好的、规范化的税制环境。 2、财政状况的好转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状况逐年好转,新税制改革以夹,我国的财政状柳相对稳定,这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3、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普遍用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金税工程”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逐步实施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加入WTO 后,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尽管1994年新税制改革在制度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流转税制度,但是,其中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也只是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目前看来这一类型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适应WTO有关规则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税率设计偏高。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在23%,说明我国税率仍然偏高,而且税率也不统一。第三,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实现增值税转型任务十分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时期,更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这个转变过程将是长期和艰巨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规定,虽然会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减少,但它对企业利润的间接影响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长远看转型能使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长,转型的长期利益将是巨大的,转型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也将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在所有的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