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六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