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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委派制

本文ID:LW64899 ¥
[提纲]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致使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财经纪律松懈,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会计秩序混乱,违法现象不断发生。作为防治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提高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
 [提纲]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致使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财经纪律松懈,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会计秩序混乱,违法现象不断发生。作为防治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提高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会计委派制在全国已广泛试点并积极推广。本文认为会计委派制从法律上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从监督理论上缺少依据;从日常监督的需要是不必要的;从作用的发挥上是难以发挥预想的积极作用。因此,它的积极、广泛的推行值得商榷。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和理论依据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

    (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二、对会计委派制的不同异意

    (一)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

    1、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2、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3、会计委派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会计委派制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冲突

    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国务院规定

    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会计的基本理论,与理不通

    (三)会计委派制在监督上缺少依据

    1、会计委派制不符合监督的特性

    2、会计委派制使监督对象互相矛盾

    3、会计委派制矫枉过正,用行政手段代替经济监督

    (四)会计委派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监督是否有必要

    1、日常经济活动监督的形式

    2、会计委派制是否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济世良方

    (五)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值得怀疑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

    2、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的监管体系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致使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财经纪律松懈,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会计秩序混乱,违法现象不断发生。作为防治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提高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会计委派制在全国已广泛试点并积极推广。本文认为会计委派制从法律上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从监督理论上缺少依据;从日常监督的需要是不必要的;从作用的发挥上是难以发挥预想的积极作用。因此,它的积极、广泛的推行值得商榷。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和理论依据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

    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不够,国家资产的所有者到底由谁来承担、扮演成为难题,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在国有企业中的缺位,从而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权力的膨胀;由于《企业法》、《会计法》等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受国有企业领导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了会计监督的失败,这些因素结合造成了企业“内部人”控制局面的出现,例如:大办三产,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国有资产流向集体的个人;利用改制、重组转移资产和利润;炒作、私分股票和期货、债券等导致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行政事业单位,同样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会计人员的任免、奖惩大权都掌握在单位领导手中,会计人员无力抵御领导的违纪指令,同时政府和社会对坚持原则而遭受打击的会计人员援助不够;因而导致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小金库”问题突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并为各种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掩护和便利,这些都反映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

    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间接管理,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无法完成会计法赋予的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因此,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就成为人们探索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革新探索形式应运而生。

    会计委派制,也可称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它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形式有:

    (1)、财务总监制。由产权管理部门向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并由委派部门对其定期考核与轮岗。

    (2)、委派会计负责人。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向中小型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按“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福利等统一管理。

    (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派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所有者委派厂长或经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要监督经营管理者,合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出资。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真实性的财务信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投资人(财产所有者)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是上级委派的,它们本应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应排斥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集体的利益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数据失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所有者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和约束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直接进行,也可以是委派他人或中间机构进行。例如:投资人定期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核对,或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而且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时,投资人就不得不采取监督的形式,直接委派自己信任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以便获得可靠的信息。根据这一原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制,便有了理论依据。

    二、对会计委派制的不同异意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有一定的缺陷。

    (一)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

    会计委派制在全国试点后,对于任何新生事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与环境相合的体制,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体制,才能站得住、立得牢,被社会所接受。

    1、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2、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3、会计委派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帐。

    (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4)、委派制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提供证明,专业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二)会计委派制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冲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就要求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社会、经济、科技的运行法制化。也就是常说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律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也是任何人也不能违反的。

    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国务院规定

    企业会计委派制,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企业营私舞弊,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是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且违背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国务院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之规定。《会计法》明确指出:“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条又再次强调贯彻这一规定。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企业内部事务,是企业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这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预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居支配地位的企业制度,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它要自主经、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是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由政府机构委派会计是侵犯公司利益,干预公司经营的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明确指出:“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4)、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的宗旨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家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下放若干权力给企业,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很显然不符合《条例》精神,给企业委派会计人员,既不是政府机构的职能,又干预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下放千权万权,归根结底就是人、财、物权,如今一个会计委派制就收回了企业的财权、人权,再讲给企业自主经营岂不是一句空话。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任何权力不能大于国家法律,任何长官意志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是只给老百姓制定的,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会计的基本理论,与理不通

    任何工作都必须以理论为指导,没有理论就没有实践。会计工作也必须如此。会计理论是会计工作实践的总结,它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促进实践的发展。会计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的实践性、预测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要害的一点就是违背了有关会计的基本理论,与理不通。

    首先,它与会计的本质不符。会计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就完全否认了企业会计是企业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既干预了企业自主经营,又抑制了企业机制发挥作用。

    其二,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不符合会计主体这个会计基本前提。会计基本前提是指会计人员为实现会计目标,面对所面临的变化不定,错综复杂的会计环境所作出的合乎情理的判断。会计的第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会计主体,国际上也叫会计主体假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会计的主体自然是企业本身,它确定了会计人员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了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企业的会计人员由会计主管部门委派,最起码与会计主体假定不符。割断了会计主体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内在联系,否定了会计基本的存在。常识认为会计主体才能决定会计人员,其他主体怎么能给企业这个市场经济主体、会计主体指派会计人员,连最起码的逻辑都不符。

    其三,按会计理论常识,会计人员在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并不是机械的工作,而是主动灵活地进行会计管理。企业会计人员并不是记帐、算帐,提供会计信息,他更重要的职责是要制订企业的会计政策,保障和维护企业和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一致,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工作。如果企业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会计主管部门委派来的会计人员与企业利益无关,又不归企业这个会计主体管理,能为企业制订保障和维护企业利益的会计政策吗?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会计政策就失去其意义而不存在。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将不存在。总而言之一句话,企业会计委派制与理不通。

    (三)会计委派制在监督上缺少依据

    1、会计委派制不符合监督的特性

    有效的监督需要监督者地位的独立、超脱,高于被监督者(或由高于被监督的机构改革等授权),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人员、财力的保障。这样,监督才能显示出其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才能有效并且使人(被监督者及社会)信服。而会计委派制的特点是委派的会计既是监督者又参与企业的管理(既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实行监督,又要以企业员工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失去了监督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犹如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自己当裁判一样,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发挥监督的作用。

    2、会计委派制使监督对象互相矛盾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以国家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企业行使职权的,他们对所有者负委托责任。而会计委派制又使会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为自相争斗,为企业领导层之间的磨擦埋下祸根,不利于搞好企业。

    3、会计委派制矫枉过正,用行政手段代替经济监督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矫枉过正,是在用行政的手段来代替经济的监督,是对会计人员部门化、单位化的否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监督未充分发挥作用时的一种权宜补充。

    (1)、会计监督体系应由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监督),政府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的监督)等组成。而企业会计应摆脱双重身份、双重任务,回归企业,只承担内部管理核算、内部监督的职能。

    (2)、在会计监督体系中,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的监督)处于辅助地位(或基础地位),虽直接监督企业的会计行为,但由于是企业的内部机构,其外而言的独立性仍不够,故在会计监督体系中只能处于辅助地位;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监督)处于主体地位,这是由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独立性、公正性及较高的业务水平形成的权威性决定的。政府监督处于再监督地位,处于会计监督体系的上层。它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检查来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它有时也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抽审来进行监督,这是由政府监督所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和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所决定的。

    (3)、在会计监督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配置称职的人员,拨足专项经费,从机构和独立性、人员称职性、经费的保证性上保证其监督职责。二是对注册会计师,首先是提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其次是将其监督而扩展到全社会所有经济单位;再次是加强对其质量监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提高其执业质量。三是政府监督。就将重点放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上,应通过部分抽审,既查处企业的违纪行为,又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委派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监督是否有必要

    1、日常经济活动监督的形式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

    会计委派制的核心是保证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经营者面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但从解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看,会计委派制并非必要的。国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外部有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审计部门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税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财税大检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内部有监事会的监督,隶属于董事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等等,而这些监督无论是定期还是日常的,无论是监督机构的地位、监督手段,还是监督人员的素质,均能满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的需要,也是委派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无法比拟的。因此,会计委派制从理论上看是不必要的。对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应从改进这些机构的工作,从经费上保证、人员素质上提高职业道德上强化,司法惩罚上监督,使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另设机构,强人所难,做出力不讨好的事。

    2、会计委派制是否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济世良方

    主张会计委派制的认为,这样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营私舞弊,首先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形成信息不对称。

    (2)、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可选择性。

    (3)、会计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4)、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财会人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5)、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

    (6)、会计信息失真与社会风气不正有关。

    会计委派制的实质是为解决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试点情况来看,会计委派制也暴露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无助于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悖于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并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良策。

    (1)、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变目标相违背。

    (2)、会计委派削弱了会计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能。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是会计人员履行着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会计人员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向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更重要的是为经营者在加强企业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实行会计委派制,势必使单位领导人认识会计刘“外来人”,对会计人员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架空”会计人员。

    (3)、会计委派制所设计的会计人员管理运行新机制,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难以预料。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人都是由组织部门严格考核任命的,他们本身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有相当一部份人都干着损害国家利益的勾当。单位的负责人是这样,我们能保证委派的会计和他们不一样吗?会计事务所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员的违纪行为都作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但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服务的单位互相勾结,共同造假,坑害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我们能够保证委派会计不会被企业领导收买,共谋作案,造成更大的危害吗?

    (五)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值得怀疑

    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防治内部人控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会计委派制难以根本有效解决会计信息造假:(1)、从会计信息造假主体看,企业领导、会计人员、会计事务经办人员中,企业领导是主要的根源,而企业领导愿意造假的动机是自身利益,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其敢于造假在于缺乏约束;所有者的缺位,公司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社会监督的强化,政府监督弱化,而在未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仅靠会计委派制则难以根除企业领导造假的动机。(2)、企业领导可以买通委派的会计,使之监督失败;在收买不通的情况下,其很可能架空委派的会计,另行设置职能相同的部门、负责人,绕开“委派会计”的监督,搞第二套帐。(3)、委派会计管理难度大。一是难以有效监督;二是缺乏足够信息对会计监督;三是对会计的监督需业主的逆向监督,而这恰恰使委派的会计与业主合作以得到好评,保住饭碗,这些恰恰使委派会计失去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体系

    会计委派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的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

    (5)、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

    2、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的监管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听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潘爱、杨佩礼:《初探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四川会计》 1999年第11期

    2、张贵友:《会计派驻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9年第11期

    3、郜进兴 :《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 1999年第9期

    4、范雪玲、范先围:《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财会月刊》 1998年第10期

    5、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问题专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10

    6、郭复初:财务专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11

    8、陈容奎公司财务管理[M]厦川: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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