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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
[摘 要]信息披露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提高证券市场配置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真实、全面、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证监会历来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监管视作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规律、特点以及影响因素,对于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违规预防与控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信息披露 证劵 上市公司
一、我国现阶段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1、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
(1)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基本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虚假陈述的含义: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界定如下: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