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农兴则信合兴”观念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一、加快农村信用社自我发展,增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
(一)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二)积极推进信贷管理方式创新,增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功能。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对农村的资金供给。
二、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支持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优质化、多样化需求。
(二)支持种养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的增收领域。
(三)积极投放资金支持农业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
(四)支持农村就业结构调整,推进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
内 容 摘 要
摘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与农村、农业、农民的关系唇齿相依、血肉相连,必须在加快自我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三农兴则信合兴”观念,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大力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这一重大任务上来。农信社须通过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积极推进信贷管理方式创新,增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功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对农村的资金供给三个方面加快自我发展,增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信贷投向重点放在四个方面。
强化“三农兴则信合兴”观念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我党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所作的重大部署。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与农村、农业、农民的关系唇齿相依、血肉相连,必须在加快自我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三农兴则信合兴”观念,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大力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这一重大任务上来,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强,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任务。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为我们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提出了目标和任务,为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16项小康指标中已经有13项已完成或超额完成,胜利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目标。但这些指标及临界值是1991年国家统计局从中国当时的实际出发,参照了国际标准确定的,与全面小康社会比较,不但标准较低,而且发展极不均衡。2001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已经达到2366元,但地区之间、农户之间不平衡,不少地方已经达到3500元以上,而有些还在1500元左右。农民收入上不去,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民生活就难以实现。全国近13亿人口中62%以上在农村,占大多数,因此,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在农村,农村能否如期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对全国来说举足轻重。农村信用社处于农村金融的基础地位,是融通农村资金的主渠道,她不但点多面广,而且根植于农村,主要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支持农民全面奔小康、缩小城乡差别是信用社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加快自我发展的同时,如何发挥信贷职能支持农村全面奔小康,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农信社面前的历史性课题。
一、加快农村信用社自我发展,增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
目前,农村贷款难、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突出。这个问题既有资金供应方面的原因,也有信用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解决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农村金融改革要着眼于两个目标:一是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各商业银行不断收缩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处于主导地位,农村金融的改革关键在于农村信用社。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想真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尽其所职,必须首先加快自我发展步伐。笔者认为,今后应在三个方面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一)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目前,众多、独立、分散的法人信用社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面对农业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单个分散、独立的法人信用社已显得力不从心,如果单纯依靠增加支农再贷款来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不仅容易使农村信用社对中央银行形成较强的依赖性,也容易使中央银行形成较大的风险。显然,现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当前,应取消众多独立分散的信用社法人机构,以县联社为单位,组建统一的法人,同时,在条件许可时以县农联社为基础成立农村商业银行。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抗御风险,也可以大大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二)积极推进信贷管理方式创新,增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功能。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和完善信贷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以支农为中心的贷款考核体系。一是要废除信贷管理中一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鼓励信贷人员开展贷款营销,切实克服目前存在的"惜贷"、"惧贷"心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链条,建立集中有度、审批及时、运转高效的贷款投放制度。三是认真贯彻执行人总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充分运用信用约定、信用评定、联户联保等方式,深入开展"送资金、送信息、送科技"三送活动。为切实解决好当前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应以联保贷款为主,同时定期开展信用村(户)、信用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乡镇评定活动,增强农民信用意识,以便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使信贷支农真正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助推器。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对农村的资金供给。十六大报告中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今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工作重点之一来强调,这充分说明农村金融在支持"三农"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应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一是由人总行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为农村信主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对支农再贷款使用较好、发挥效益显著的,适当向其人行县支行增加基础限额,延长使用期限,直到跨年度使用。二是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关注农村资金“农转非”现象。邮政储蓄机构是从事单一储蓄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没有信贷业务,对农村资金形成了明显的"抽血"作用。据统计,2001年该系统存款余额5911亿元,其中3781亿元是从县及县以下吸收的。这既加剧了农业资金的供求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作为农业信贷资金主要提供者的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循环,歪曲了初衷。尽管央行采取了支农再贷款等调控政策,但仍是杯水车薪。三是应给予税收等政策支持。要区别情况减征或一定时期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免除信用社的各种地方资金、基金的摊派征收,同时还要对历史上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补贴等。四是改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财政贴息等形式,由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政府给予利息补贴,以此提高农民依靠贷款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五是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信用社开展投资、租赁代理以及一定比例范围内的典当等业务。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乡村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品种需求日益增加,农村信用社只有及时增加业务品种,才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结构调整,这是新阶段保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加的基本途径,也是入世以后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根本措施”。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个根本原因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适应农业发展阶段性变化的要求,农产品的品种质量结构、农业的区域布局、农村产业结构和城乡经济结构不能适应建设小康社 会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由满足温饱需求向满足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转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开拓农村经济发展新空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主攻方向。农村信用社是农村资金供应的主渠道,必须调整信贷投向,合理调配信贷资金,将工作中心定位在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上来。笔者认为,按照十六大报告中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今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向重点应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优质化、多样化需求。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农业仍停留在半成品阶段,且耕种手段较为传统,不注重品种的更新及产品的再加工,出口创汇能力较低。因此,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调整,首先要支持好农产品结构的调整。一是在市场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生产,优先投放资金支持农作物和畜禽良种更新换代。二是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对有经济实力的贷款联保小组采取小组成员入股的方式,发放联保贷款支持兴建冷库、肉禽生产线,并适当提高联保贷款额度,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有效提高农副产品的加工周转层次,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副产品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和加工水平。三是积极支持无公害蔬菜大棚建设,控制农业生产的外源污染和农业自身污染,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四是政府实施配套政策,对农村现有高层次人员给予补助、津贴,在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支持其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的同时,给予减免农业税等优惠政策,增强其为周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的积极性。
(二)支持种养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的增收领域。这是吸纳农业劳动力,更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内部结构合理化和产业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特别要注重支持优质安全的畜禽产品和奶类生产,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大的支柱产业。一是发挥示范户带动效应,促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目前,由于农民缺少资金,大多数采用一家一户式的分散养殖模式,难以产生规模化效益。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养殖业上应注重从“小打小闹”到多户联合经营的方式转变,积极投放资金支持农民兴建股份制养殖小区,同时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为农户提供供销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二是积极支持粮经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作物面积所占比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经济作物占总播种面积的30%,但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与国外农业经济作物占比还有差距。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投放上除支持好传统粮食作物生产外,应引导农民树立“三分地保吃饭,七分地挣大钱”的经济观念,把支持重点放在黄烟、蚕茧、瓜菜等高效农业发展上,最大限度地使粮经作物比例达到合理化。三是不忽视特困农户发展高效农业致富。农村特困户既没资金又没技术,只能靠种植传统农作物维持生活,如果这一部分农民不能脱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真正实现。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过程中,应当借助本地资源优势,并依照本人及家庭专长,帮助特困户选择一些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高效农业致富项目。同时,针对他们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发放一定数额信用贷款给予支持,使他们能够“爬坡式”尽可能快地走向富裕。
(三)积极投放资金支持农业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
在信贷工作中,农信社应选择有竞争能力、市场前景广阔、生产基础好的农产品,在优势区域相对集中投放资金予以扶持,把优势产品和优势区域做大做强,提高主产区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力布局合理化。一是通过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扩大经济实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二是增加对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信贷投入,形成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经营规模群体。三是支持建立农业信息网络和农产品市场体系,扩大农副产品流通规模,引导农产品市场向区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农业结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四是在支持好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的同时,以联保贷款的形式支持好周边群众的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公司+农户”,包括“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形式,实现千家万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龙头企业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通过订单组织生产,由此形成小农户、大基地,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经营格局。
(四)支持农村就业结构调整,推进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相对过剩,部分农民特别是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民靠“种地”吃饭的传统观念未得到转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有限的土地上,农村人均2亩耕地,户均7-8亩耕地,即使土地回报率很高,收入总量也难以有较大增长。因此,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过程中,必须在支持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上下功夫,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这与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城镇化进程”战略任务是相一致的。一是积极投放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青年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出国打工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但其必须交纳的保证金等费用对普通农户来说很难承受。由于外出务工周期性较长,农村信用社对此类贷款应适当放宽期限,贷款方式可以外出农民家庭主要成员的名义贷出,待务工人员返乡后再偿还。二是积极发放科技贷款,鼓励农民外出学习种养业及从事第三产业的技术,提高农民科技致富本领。三是支持农村工业化建设,提高其吸纳劳动力能力。对乡镇龙头且产权明晰、信用程度高的工业企业,可以投放适量资金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对前景看好、信誉程度高的民营、私营企业尽全力给予资金支持,提高农村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四是开办农业机械化贷款业务,积极投放贷款支持农户购进现代化农机具。通过发展农业现代化,使农民从单纯靠锄头、铁锹等原始劳动工具吃饭的“传统型农民”向现代化的“农民工人”过渡,切实减轻农民劳动强度,使农业劳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最终实现“农”转“工”。五是支持农村服务业、作坊加工业发展。这是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又一途径。对有一定特长的农民,可以投放资金支持其从事长途贩运、商品销售等服务行业;对单一农户操作的塑料加工、钩花工艺等家庭手工业项目,优先支持其扩大规模,向家庭作坊加工业发展,使农村劳动力转移趋向多元化。
参 考 文 献
1、何久庆 党文萍(2004),“对延安金融业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调研”,金融参考,2004年第10期。
2、班业龙(2004),“浅析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难点与对策”,金融纵横,2004年增刊。
3、薛亮(2005),“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辨证思考”,金融纵横,2005年第1期。
4、洪远朋(1996),“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5、应宜逊(2000),“农村信用社要坚持走合作制道路”,浙江金融,2000年第1期。
6、岳志,(2002),“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