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持社会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中小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
2、存款保险制度下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一)缺乏市场监督,易引发“劣行驱逐良行”现象
(二)倾向高风险资产组合,增加金融不稳定因素
(三)延缓风险暴露,容易扩大解决成本
3、设计合理方案规避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一)将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三)加强现场检查,及时获取真实信息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监督作用
内 容 摘 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存款式金融机构约定,由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认定无力支付存款时,由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代替投保机构对存款人给予补偿并取得代位偿权的法律制度。一个稳健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当个别银行出现问题的时侯,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以化解金融风险或风险扩散,为整个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大萧条,美国商业银行受到极大地冲击,不少银行因资金周转不灵而被迫关闭,由此引发了挤兑风潮,结果又使大批本来可经维持正常经营的银行和储蓄存款机构破产。不使存款人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免受损失,同时避免发生挤兑现象以保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一联邦保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继美国之后,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也都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将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储户的利益乃至加强银行监督、促进金融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存款式金融机构约定,由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认定无力支付存款时,由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代替投保机构对存款人给予补偿并取得代位偿权的法律制度。一个稳健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当个别银行出现问题的时侯,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以化解金融风险或风险扩散,为整个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大萧条,美国商业银行受到极大地冲击,不少银行因资金周转不灵而被迫关闭,由此引发了挤兑风潮,结果又使大批本来可经维持正常经营的银行和储蓄存款机构破产。不使存款人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免受损失,同时避免发生挤兑现象以保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一联邦保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继美国之后,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也都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将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储户的利益乃至加强银行监督、促进金融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形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实际上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买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或是向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等,都可经看作是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在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缺乏动力去监督甚至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而银行又可以借助单一的“零费率制”而不用为他们的过度冒险支付额外的成本。目前,我国各国有控股银行以及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债率高、资产不良率较高、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与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无关系。只有构建起良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促进银行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健运行。
(二)保持社会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
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储蓄存款,如果银行的信贷业务发生了风险,那么就有可能引发储蓄存款支付风险。当前大多数储户并不了解银行放贷过程中还要承担很大风险这一现实,而同时在一些金融机构中又确实存在大量呆坏账。随着社会金融风险意识的增强,储户会很快地了解到存款也有风险这一现实。当众多储户同时认为自己的存款面临某种风险的时候,就有可能引发挤兑风潮,而这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动荡。只有构建起稳健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化解银行挤兑风险或者防止挤兑风险的扩散、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促进中小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以形成竞争局面,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以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国有银行效率,推动其改革,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等,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信誉优势,而中小银行由于并不具有这种后盾,在业务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形成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竞争态势,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长远发展。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市场规则,促进银行的公平竞争,平衡银行间的优势,从而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而国外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市场约束,激励银行过度涉足高风险领域,引发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为金融安全带来为稳定因素。那么,何谓道德风险呢?道德风险一词最早出现在Arrow(1963)的医疗保险分析中。根据他的描述,道德风险反映的是参加保险后的个体在防范风险上的努力反而使风险比保险之前更大的一种市场现象。从信息经济学上来说,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签订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导致交易双方的收益减少。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银行来说,道德风险则体现了银行从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接受存款人的委托以后,倾向做出有损于存款人利益的决策和行动。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极易引发以下三个方面的道德风险。
(一)缺乏市场监督,易引发“劣行驱逐良行”现象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使存款者不必担心自己的存款会因银行经营状况恶化而受到侵蚀,也就没有动力去加入银行挤兑和对银行的业务和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在选择存款银行时,他们主要考虑的是资金收益率,而对于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并不关心,只要存款利率足够高,即使是一家潜在破产的银行,存款人也愿意选择。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得那些经营效率低下,甚至是资不低债的银行也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Zombie Bank).这些“僵尸银行”濒临破产,但是仍以较高的利率吸收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出现了“劣行驱逐良行”现象。
(二)倾向高风险资产组合,增加金融不稳定因素
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威胁对银行等存款机构实施的惩戒力量得到削弱。而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投保银行的资产风险并不与保险金挂钩,则银行有动机承担更大的风险。保险费率不是以风险为基础,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对高风险的投保人给予了补贴,这种存款保险补贴导致了激励的扭曲,从而使银行比不存在存款保险时更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安排其资产组合以达到利润最大化,从而加大了投保机构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下面运用简单的数学分析来说明这一问题。
假设一家银行得到10000元存款,这时银行有两种资产组合选择,其中较安全的资产组合能带来1000元的回报(即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为11000元),而风险较高的资产组合要么带来3000元的损失(即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为7000元)要么产生5000元的收益(即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为15000元)。如果银行选择较安全的资产组合,则可得到1000元收益,如果银行选择有风险的组合,则所有者要么是亏,要么是盈,假设两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都是50%,这样预期投资收益为:
-3000*50%+5000*50%=1000(元)
在这个例子中,由于有存款保险,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虽然两种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都为1000元,但是在第二种资产组合中,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将由保险机构承担,而一旦投资成功将可获得第一种资产组合5倍的收益,这样银行就更青睐第二种资产组合,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转移了投保银行部分经营风险,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愿意冒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正如有学者指出,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如果赌赢了,银行和其股东获大利;若赌输了,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三)延缓风险暴露,容易扩大解决成本
对监管当局来说,其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可以有效规避挤兑行为,使银行以难以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也使投保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延误了解决危机的时机,使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了解决问题要负出的成本。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三、设计合理方案规避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为了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存款保险方案设计,以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
(一)将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至关重要,合理的比例不但能增加金融的稳定性,又不会使道德风险急剧增加。IMF推荐对存款人承保的赔付额起点是人均GDP的一至二倍范围内,并覆盖90%以上的存款。IMF所推荐的较低赔付标准当然对降低道德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过低的赔付率不利于一国的社会经济稳定。如果人们预期银行体系发生危机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存款保险的支付率又较低时,人们可能将大量存款转移到他们认为有保障的安全国家,导致一国的资产流失。但过高的赔付率又会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根据抽样调查显示,5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占98.07%,但其金额只占27.84%。10万元以下的居民存款账户数点99.38%,其金额点73.73%。如果将赔付金额确定在10万元,这样不仅更大范围地覆盖了小额存款人,而且由于单项金额的提高使受保存款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上升到73.73%,这将使更多的存款人得到保障。由于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部分地得到保障,其转移存款的动机减弱,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二)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在统一费率下,银行会偏向于选择风险较高的资产组合,所以设计合理的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以规避投保银行道德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考虑到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可设计如下方案:首先,根据存款余额确定基本保险费率,然后根据银行规模、资本充足率、新增不良贷款占比、监管评级等指标进行综合评级,级别高的按比例降低投保费率,而级别低的按比例提高投保费率。比如: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由于风险较小,就在基础保险费率基础上依比例降低投保费率;而对于那些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过高、监管评级水平较低的银行,在基础保险费率基础上依比例提高投保费率。同时也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未来的风险预测很难用这些指标精确、及时地进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三)加强现场检查,及时获取真实信息
保险机枪对所有有投保银行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则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和频率。检查事项应至少包括:(1)察看账目资产与银行实际所持有的资产是否吻合。(2)对银行贷款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主要应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银行贷款的质量进行评估,所抽样本占银行所有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按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划分。(3)对银行管理组织的质量进行评估,主要应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经理层的监管能力,银行经营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管理能力。同时要求银行遵守严格、频繁的报告制度,比如: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以便保险机构能够及时获得更多的信息。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监督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要能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存款挤兑和增强存款人信心,也可以强化市场纪律。对银行真实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披露可以让存款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并以此对银行施加影响。具体措施有:制定专门的包括银行表外业务在内的银行会计制度准则;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完善银行内部信息评价体系,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而依法可不披露外,所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充分地予以公开披露;加强法制建设,对散布虚假信息者予以重罚。
参 考 文 献
1、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报》 2003年1月4日 黄大柯著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 《保险研究》 2002年第3期 高顺芝著
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讨》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杨家才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