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小额信贷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充分发挥小额信贷作用的几项措施。
内 容 摘 要
小额信用贷款是不发达国家向贫困人口实行的以数额小、期限短、分期偿还为特征的金融服务方式,是一种适合贫困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的金融制度安排。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业多年存在的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使贫困地区的农民逐步摆脱了贫困,并走上了发展之路。然而当前小额信贷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小额信贷问题略探
小额信用贷款是不发达国家向贫困人口实行的以数额小、期限短、分期偿还为特征的金融服务方式,是一种适合贫困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的金融制度安排。它源于孟加拉、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服务于经济及社会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并在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进行试点工作。2001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广大农村全面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业多年存在的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使贫困地区的农民逐步摆脱了贫困,并走上了发展之路。
一、当前小额信贷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
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信贷资金供给者(主要是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拨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款。的确,小额信贷在经济生活中的产生确实源于扶贫之目的,尤其是1997年之后,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小额信贷方式用于扶贫工作,并且小额信贷以其扶贫直接到户,回收率高等特征,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扶贫方式。但是,2001年底人民银行推出的在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工作,在信贷主体、客体、目的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信贷方式已经由过去的单一扶贫手段转变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作用于广大农村的金融服务方式,这一认识的变化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依然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资金的配置效率难以提高。
正是由于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只停留在是扶贫手段的层面上,这就不可避免地沾染上政府工作的色彩,导致小额信贷资金对政府依赖程度的增大,很少进行资金的成本效益比较,往往只注重资金的发放,而不注重资金的使用指导和收回。农信社的资金由于缺乏较宽松的信贷政策,使得小额信贷行为更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尤其是在2001年年底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力倡导全面开展小额信贷的号召之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搞形式主义,信用乡镇建设的条件不是实事求是的评定农户的信用,而是主观臆造,流于形式。如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区2005年共评定用户86户,贷出小额信用贷款456万元,但无法按时归还的有28户,金额96万元。信用社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自然不会大量投放小额信贷资金。因此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降低了小额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
(三)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问题受到制约。
所谓财务自立是指小额信贷机构创造的收入能够弥补资金成本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风险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额信贷机构创造的收入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率越高,收入越多。然而,由于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是农户,脱贫免不了是贷款的目的,事实上的贷款利率不可能太高;据统计,2005年珠海市斗门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平均贷款利率是按人民银行基准上浮20%左右,对比其他贷款利率上浮50%低很多;另一方面,小额贷款本身就存取频繁,其辐射的农户面广分散,因而贷款管理成本往往高于一般的贷款。因此,要想让高成本、低收益的小额信贷财务能够自立,获得持续发展能力是相当困难的。
二、充分发挥小额信贷作用的几项措施
(一)注意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
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是普通农户,全面实施小额信贷的目的是通过解决农业生产中资金的不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实际工作中资金的投入能否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要看资金的使用效率,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加关键。而资金的利用率与使用者素质呈正比。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民的素质普遍偏低,统计资料表明,农民中文盲、半文盲的比重高达50%(包括小学文化程度),这种较低的文化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业对技术、对资金的吸纳,也制约着农民驾驭市场的能力,容易失去参与竞争取胜的机会,较低的文化素质只能使信贷资本在低效益甚至无效中循环。因此,信贷资金在主要解决农户生产资金运行的同时,还应积极配合财政政策,即在财政出资支持了小学、初中基础教育的基础上,信用社再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支持青年农民的学历教育和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与学习。目前一些银行已开办了大学生助学贷款业务,实际上农民的子女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对象。一部分家庭困难的农民子弟通过政府的特困生补助、助学贷款基本可以解决求学的费用。如果信用社能积极的开发这一信贷领域,从长远来看,信用社与农户将会获得双赢的效果:一是农民素质得到提高,农民增收有了吸纳技术能力、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基础;二是信用社的业务得到拓展,资产结构会进一步优化。
(二)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干预要适度。
在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支持与参与,依靠信用乡(镇)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应干预其经营自主权,信用社有权对贷款与否自主决定。在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经过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扩大,各级地方政府决不应该为了政绩而搞形式主义,产生直接干预具体信贷业务的越位行为。不仅如此,政府还应采取一系列的支持及保护措施,如利用加大对信用社的再贷款力度、制定减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利息补贴等支持经济活动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提供更多的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系统等一系列相配套措施,保护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业发展的积极性。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需要一定的外部资金支持,在其运营的早期阶段尤为如此”。
(三)要注意加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制约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小额信贷组织的财务能否自立。依据小额信贷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及一些专家对其前景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影响小额信贷组织的财务自立能力因素问题研究中,小额信贷的不同资金来源和贷款利率的确定相当关键。从实施小额信贷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其资金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捐助款。二是政府扶贫拨款。三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往往需政府贴息。不同的资金来源会伴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贷款利率,他们共同对贷款组织的财务自立能力产生着影响。靠捐助款和政府拨款源源不断的形成低息贷款的资金来源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这部分资金或者是不断的被挪用或者是转移了贷款的目标。从本质上讲,廉价贷款常常会降低资金的运行效率。只有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机构运营与管理,按市场运行规则,核算每一贷款项目的成本与效益,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信贷计划目标。现阶段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由正规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来实施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近半个世纪的经营管理经验;其实施的小额信贷利率也是在人民银行的指导范围内可自由浮动。因此,其财务自立能力应该具有可持续性,但要维持可持续发展能力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不宜过高的前提下,信用社应通过加强贷款的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来增加收益;二是经营的自主性和资金的趋利性有可能会引导小额信贷资金远离农户,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引导;三是政府部门对小额信贷方式应有政策性支持措施;四是为小额信贷这一方式服务的信用评估组织应有准确的定位,它的存在对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李晓华 夏有庆,《积极探索小额农贷的完善与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年第7期
崔爱顺 吴东哲,《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