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中非现场监管的现状
二、 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金融监管中非现场监测方式的建立与健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金融业的金融监管逐步加强,金融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改革只是刚刚进步,在各个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诸多矛盾。因此,客观而详尽的分析当前金融监督体系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始于人民银行1989年提出的“开展报送稽核”。1995年,《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颁布,初步建立起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督制度。从1997年1月1日开始,非现场监管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2004年5月,银监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范,标志着非现场监管迈出关键一步。
国金融监管中非现场监管的现状
从发展的历程看,非现场监管无疑在逐步推进,但在实际过程中,非现场监管总体上仍步履维艰,有效性不足,并在制度建设、体系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较多缺憾,严重制约了监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作为银行监管的两大基本手段之一,非现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有效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其一、对现场检查指引不足。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之间相互脱节,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缺乏非现场早期预警分析的指引和导向支持。其二、对监管对象风险识别不够。非现场监管工作很大程度上“蜕化”成为简单的数据统计和报表说明工作,分析仅仅停留于表面,对风险的揭示深度不够,质量欠佳,难以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非现场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症结,主要有三大层面的阻碍因素:
1、监管制度层面
在传统银行业发展阶段,是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导。即监管商业银行是否认真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一些行政性管理规定,实施事后查处。在以合规性为主导的监管制度环境里,非现场监管缺乏应有的生存和发展“土壤”。 大量运动式现场监管,冲淡和削弱了非现场监管的有效运作。由于现场检查量大、时间紧,非现场监管报告疏于深入分析,止于应付。加上近几年频繁进行的监管组织改革,使得监管数据的积累被割裂,非现场监管的持续性被大打折扣。 非现场监管没有贯彻“管法人”的监管原则。把对法人银行适用的监管内容、监管指标简单、机械地套在非法人机构身上。法人机构没有作为一个法人整体给予应有的重视,对非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又没有作为法人监管的延伸和补充对待。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实际价值难以真正体现。 2、监管技术层面 技术相对落后,基础薄弱。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监管人员难以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分析效率。 由于重视不够,高水平的非现场分析人才普遍缺乏,严重影响到非现场监管分析和评估的效果。加之,一些监管人员由于作风不实,疏于深入有效的分析,以致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监管信息。 3、其他层面 非现场分析自身存在局限性。非现场分析最经常使用的比率指标分析手段本身有一定局限性,如难以提供更加准确清晰的实情和原因。比率分析所使用的数据均为历史数据,这对于预测动态的未来并非完全合理可靠。比率分析重比率值指标的好坏,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资判断,需要经常跟进。由于各银行机构在会计科目使用、经营方法、会计政策、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影响在分析时又难以一一剔除,因此降低了在不同机构间进行比率分析的可比性。 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对风险揭示反映不够充分。一是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弱化。二是忽视了对指标间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内在联系和互动。三是指标监测内容没有充分体现法人与非法人银行机构的差异性。 非现场分析的载体?信息源不真实。一方面,指标口径不一,填报说明不清,客观上导致监管指标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个别银行机构在业务经营、账务核算、报表数字上弄虚作假,用篡改账目、报表、滥用会计科目等方式掩盖经营真相,虚报瞒报经营实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往往诱使非现场分析跌入陷阱。另外,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的表外业务激增,这些业务并不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使非现场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下降。 总之,由于非现场监管受到上述种种阻碍,多年来非现场监管工作并没有大的提高,其风险识别和评价的作用发挥受到较大制约,实践中非现场监管往往受到忽视,形成了不利于非现场监管发展的“恶性循环”。考虑到上述阻碍因素的根除尚需时日,现阶段以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非现场监管还不能脱离现场检查而存在,更不能作为替代现场检查的首要方式。踏踏实实克服和预防非现场的局限性和制约因素,实现非现场与现场并重的“良性循环”,将是拓展银行监管力度的必然选择。 二、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上述非现场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症结分析,实际上为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切入点。要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迫切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在监管制度层面,必须切实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为主兼顾合规监管转变,由“运动式”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最终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风险为本监管模式的内涵为:事先设计银行经营风险监测指标,及时评估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临的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在这种监管模式中,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有利于更好把握单个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运行状况。加强和健全非现场监管,顺应和升华了银行业风险为本监管新理念和监管新模式的变迁。目前,要特别注意克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长期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防止“惯性作用”的反弹。 应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监管,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建议银监会加强对银行机构总体风险的非现场分析,指导各地银监局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对城商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银监局负第一监管责任的机构,要尽量避免安排全国统一的现场检查项目。防止运动式现场检查简单替代和冲击非现场监管。 要善于利用非现场分析结果,分门别类进行审查、分析和监督,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在非现场分析过程中,要关注设定的有关指标指导线(预警值)有无被银行机构突破,对于其中的风险苗头和问题倾向,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不能自我纠正的,或无法解释其原因,则应与该机构管理层举行谨慎会议,迅速制定相应的挽救措施和做出必要的决策。非现场监管好比“雷达站”,要通过翔实的分析,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要进一步深化、验证和落实非现场监管意见和结论。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密切配合,实现监管资源整合,共同提高有效银行监管的能力和有效性。 在监管技术层面,要尽快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打造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监管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提高分析工作效率和水平。 要致力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综合风险分析人才队伍。非现场分析并不排除主观判断,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一种监管的“艺术”。虽然一个合理的监测体系总是希望能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估,但实际上风险监测是一个带有很强主观色彩的事情,监管者的分析判断水平至关重要。每个监管人员在分析过程中,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要善于消化分析大量本身可能并不说明问题的原始材料,并从中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一个训练有素的非现场监管人员,甚至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和能力来弥补分析手段的局限性,防止评价偏差。非现场监管人员如果既不专业,又不全身心投入,只是机械地看报表,套公式而不仔细考虑,那么整个分析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在其他层面,要建立完善的报表体系。要根据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变革,对银行机构的会计科目进行修改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尽量与银行机构会计报表相衔接。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非现场监管的职能,适度拉近与非现场监管的联系。监管统计要以风险为核心,尽可能保持统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协调,明确机构“全科目”与会计科目的对转关系。统计部门还要编制非现场监测数据报送手册,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保证监测信息的可比性,要进一步提高报表格式和内容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使银行业机构无所适从。同时,要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统计组织管理,集中报送报表数据信息。 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非现场监管有效性的关键。要引导银行机构改进考核激励机制,为真实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等营造必需的制度环境。要在银行业“打假”,对虚假、伪造、迟报、漏报的银行机构及其负责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要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风险预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和资产质量指标,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每项指标值究竟多少合适,都要考虑其自身质和量的规定性,都要考虑银行业“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不能简单地认为,要求低于预警值的指标越低越好,要求高于预警值的指标越高越好,使之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财务结果,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对法人银行机构和非法人银行机构指标监测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但是在非现场监测过程中,也要注意谨防监测指标的异化。风险监测的过程,也是与银行机构各项经营指标链接,形成激励相容的过程。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为银行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管标准,如最低资本要求,不良贷款比率等措施,对保持银行体系风险处在可容忍水平上起着重要作用。但要谨防监管指标的异化,出现监管标准等于“同意的暴露风险头寸”的道德风险。为防范监测指标的异化,应鼓励银行机构在保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均衡的前提下,采取更谨慎的风险头寸。对弄虚作假、采取“粉饰性”做法,有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应给予严厉处罚。 由于财会报表提供的数据在时效、范围、深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一个银行机构的营运状况,有许多重要方面是不能简单地用财务比率的形式以数量表示的。在进行监管分析时,要重视收集报表以外的最新补充信息和辅助资料,并通过定期走访、审慎会谈、即时质询、新闻媒体、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借助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等方式,保持与被监管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及时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信息,以对非现场指标分析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慎的印证,如果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应对差异的性质、原因等作进一步的研究判断,并确定是否对分析的结果进行修正或加以特别的说明。 要致力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非现场分析评价方法。要善于将一系列科学分析方法引入实践,要注意综合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深入比较研究。如在分析中将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相结合。要对其在同类组的位置进行横向分析,对其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分析。对情况复杂、难以识别的银行机构,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分析会制度,通过非现场和现场小组成员集体会诊,提高诊断质量。 要从制度安排上加强非现场监管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持续积累,健全各类机构监管信息档案。要对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实施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解决信息分割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会计等业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查,如果发现数据有差错,则要及时通知银行机构改正。
参 考 文 献
安俊、陈志祥, 《中国银行业的有效竞争研究》,《财贸经济》2001.8
唐双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法》2002.10
唐双宁,《中国银行业监管中非现场监测方式的建立与健全》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