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与量的混淆,现实的与非现实的错位。
二、继承再继承,价格体系不属金。
三、价值尺度理论的空白:货币如何衡量商品价值?
四、马克思明言:一切价格都是用货币名称表现出来的。
内 容 摘 要
关于纸币的价值基础问题讨论,产生了“商品派”和“黄金派”,两派争论未分胜负,关键原因在于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成为黄金派的理论基础,现主要从价值尺度职能入手展开讨论。一、质与量的混淆,现实的与非现实的错位。二、继承再继承,价格体系不属金。三、价值尺度理论的空白:货币如何衡量商品价值?四、马克思明言:一切价格都是用货币名称表现出来的。
也论纸币的价值基础
关于纸币的价值基础问题,我国理论界在80年代初期展开过一场热烈的讲座,并由此产生了“商品派”和“黄金派”,客观地说,两派的争论未分胜负,关键原因在于纸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商品派”由于不能解释没有价值的东西不能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这一难题而陷入循环尺度职能;“黄金派”则因得到了价值尺度理论的支持而坚守了阵地,宣称:金仍然是今日之价值尺度。而没有价值的纸币,则根本不可能发挥价值尺度职能,其原因是它没有价值。这恰似没有长度的东西不能作尺子,没有重量的东西不能当秤砣一样。如果说纸币发挥价值尺度职能,也只能在它代表金这个意义上理解,纸币脱离金,是根本不能发挥价值尺度职能的。因此,纸币是金的符号,通过金,它才和商品发生关系,它不能离开金,它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流通中所必须的金量。这表明,纸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决定了纸币必须代表黄金。
既然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成为黄金派的理论基石,又使商品派无法越过它取得理论上的最后胜利,本文就主要从剖析价值尺度职能入手。
一、质与量的混淆,现实的与非现实的错位
黄金派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从衡器与其衡量对象具有同种属性的类比中,推断纸币必须代表流通中所必须的金量来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其实,这是把纸币代表金这一质与流通中需要的黄金量相混淆,把观念中的金与现实中的金混为一谈了。诚然,没有长度的东西不能作尺子去衡量有长度的物体,没有重量的东西不能当秤砣去称量他物的重量。但是这与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表现商品价值的理论完全是两码事。因为一把尺子可以衡量一万尺或更多的布,但一万尺布却不需要一万把尺子或一万尺长的尺子去衡量。同理,1元价值的黄金,可以衡量一万元商品的价值,但一万元价值的商品,却不需要一万元价值的黄金和它对等,而只需要价值1元甚至价值1分的金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假定金执行着价值尺度职能)就够了,“10000,1,0.01,这些数的比例,已经说明一切,1这个数成为唯一的计算单位。”所有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只是1的倍数或它的几分之几。
价值1元的黄金(或2盎斯金),当它衡量了一万尺布的价值并把它表现为价格之后,接着或者同时(都一样)又去衡量20码麻布、1件上衣、10镑茶叶、40镑咖啡、1夸特小麦、1/2吨铁×量商品A等的价值,即以马克思分析的价值形式发展的第四阶段为例,由此可以看出,把2盎斯看作一个单位不仅可以衡量和表现几倍于货币价值的同种商品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同时(或继续)衡量和表现其它各种商品的价值,上面的等式已告诉我们这一点。由此可以推知,在整个商品世界里,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只需要2盎斯或价值1元的黄金就够了,根本毋需流通中所必需的金量。更何况价值尺度只是在观念上发挥作用,并不需要实在的金。因此,一盎斯黄金即使沉在太平洋深渊,也无关紧要。马克思说:“用金估量数百万的商品价值”,“不需要丝毫实在的金。”“商品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同实在的货币量无关,不受它的限制。这一过程不需要任何一块货币,正如要用某种尺度(如码)来表现地球赤道的长度,无需实际使用码。”可见,即使黄金执行着价值尺度职能,流通纸币总量中也只是一个单位需要一点黄金,而且是非实在的金,其余绝大部分纸币则不代表金。
不仅如此,商品价值一旦获得外在的货币表现,即商品被货币表现为价格后,这些价格商品本身也同样可以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这些“单个单个的商品”,“因为同一般劳动时间本身,即同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金发生了关系,它们同时又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彼此发生关系。”于是,各种商品单纯依靠货币的表现就转化为商品之相的相互表现,即同类商品之间参照定价。
二、继承再继承,价格体系不属金
有的同志会说,黄金作为价值尺度而表现的商品价格体系早已在历史上形成。今日的价格体系是在金本位制度下形成的价格体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金本位制度下价格体系的形成又是金发挥价值尺度职能的结果。因此,纸币只能代表金。我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黄金并非货币始祖。在金成为货币之前,“每种商品都曾成为一切其它商品的价值尺度”,并且很多商品在“它们被较贵金属赶下宝座之前曾一直作为货币。金成为货币也不过是各种商品相互表现的结果,其历史顶多也不过两百年。因此,要说价格体系,并不是因为金货币出现了才从零开始的,而是先于金币产生之前,其它商品作为价值尺度时就已形成了。虽然以后在不断变化。如果因为金曾作为货币表现过商品价格,就据此断定现今的价格体系是对金价格体系的继承,进而断定纸币代表黄金,那就未免显得乏力。因为我们可以同样的理由断定纸币不代表金而代表其它商品。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价格体系的历史上溯得更远呢?比如三百年、五百年或更多。如果不割断历史,我们就没有理由不能这样做。再说现今纸币表现的价格体系有无继承金价格体系的可能性也难自圆其说,如人民币。我国历史上长期使用的币材是铜和银,而铜和银不是金。既然我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金币,当然也不存在黄金表现的价格体系,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也就不可能和金价格体系沾亲带故,发现的纸币自然也就不可能代表金。而且,还由于价值尺度不仅因金成为货币后向商品扩散,而且在金成为货币之前,其它商品充当货币时就已经在商品中扩散,也就是说,多种商品曾不仅充当货币行使价值尺度职能,而且同时也在向其他商品扩散价值尺度职能,即各种商品早就在“彼此表现它们的交换价值,”早就在相互参照定价。当时或以后出现的货币基本上是作为计价符号在起作用,这就更说明,历史上的价格体系不是以金作为价值尺度、作为决定价格的前提才形成的,把价格体系的形成归结为某一货币的作用是片面的和不符合史实的。价格体系只能理解为各种商品相互作用的结果,它不过借用了货币的价格标准。事实本来也是如此。因此,不论历史上是否出现过金价格体系,人们都不能根据价格体系的继承性断定纸币代表金。
三、价值尺度理论的空白:货币如何衡量商品价值?
有人还会问,在价值形式发展过程中,布帛、牲畜被金属排挤,贱金属被贵金属排挤,货币最后固定在黄金上,这不正好说明黄金最适合充当价值尺度、表现商品价值吗?因此价格体系只能继承黄金表现的价格体系,纸币因而代表金。笔者认为,黄金压根儿就没有真正执行过价值尺度职能,前面的分析不过是按传统的观点假定黄金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虽然仅此已足说明: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不能证明纸币必须代表黄金。但事实上,黄金(包括各种货币)是不能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只要分析一下货币是怎样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这个问题就能明了这点。因为后者是前者的断定前提。
货币怎样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呢?或者货币怎样衡量和表现商品价值呢?对这个问题,理念界早就给予了注意并作过探讨,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货币所以能担当价值尺度职能,是因为货币本身也具有价值,是通过一定量的货币本身的价值来表现其它商品价值的。这就是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用自己的价值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可谓“价值表现论”。第二种观点驳斥了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它不能自我表现,也不能互相表现。因此货币商品就在与其它商品等价的基础上,用自己物的外观作为外在价格尺度表现它种商品的价值,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通过另一个商品价值表现出来的含义……货币只能在这种意义上表现价值,因为用劳动时间,用看不见的人士为表现价值是不可能的。这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但它同时也不自觉地犯了另一种错误。首先,这种观点建立在商品和货币假定相等的基础上,实际上是把商品和货币的价值当作两个已被衡量和表现过的已知等量在看待。而我们知道,商品和货币的价值不经过衡量和表现是无法事先知道它们彼此相等的。但货币和商品到底是怎样表现为两个相等的价值量的呢?第二种观点没有回答。既然这种观点是根据货币和商品两个已知等价来研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过程的,那么,很明显,他关于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不过是第二次表现,即表现了的再表现而已,因此这种理论毫无意义。其次,货币的使用价值或物的外观和商品的价值是不同质的东西,而不同质的东西在量上是不能相互比较的。因此货币以其使用价值或物的外观衡量和表现商品价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三种观点则索性把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问题扔给“不可知论”。认为:货币衡量商品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往往不为人们所理解。总之,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问题,至今还是一个谜。因此,有必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科学的逻辑方法对它进行探求和研究。唯其如此,才能最终解决纸币的价值基础的归宿问题。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不妨把所要分析的价值形式上溯到人类社会出现的第一次交换,即最早出现的原始部落间的物物交换,以马克思关于“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为例。
“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
我们知道,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作为商品的麻布和作为等价的的上衣一样,人们不清楚它们到底包含了多少价值,它们也不会主动告诉人们它们自身包含的价值量,更不会两个商品相互靠拢,彼此衡量对等。那么20码麻布怎么会知道和1件上衣包含着相等的价值呢?人们总不能认为20码麻布和1件上衣是在流通中偶然相遇对等的吧?!显然,这只能在商品进入流通过程之前就有的,不是在进入流通过程之后才有的。这就回答了上面提出的问题,作为商品的20码麻布在和1件上衣对等之前,就事先地表现和规定为1件上衣了。这一职能的执行者理所当然地也只能商品生产者自己。
商品生产者根据什么又是怎样规定出商品价格的呢?细究起来只能是这样。在人类社会出现第一次物物交换时,要确定20码麻布等于一件上衣,唯一可能的做法是,产品所有者或部落派出的交换代表,为了进行交换,预先根据本部落内部或通过部落间的往来了解到生产某些产品比如麻布和上衣的劳动时间,把麻布和上衣进行比较,确定出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如生产20码麻布用去了人们20个劳动小时,生产1件上衣也用去了人们20个劳动小时,这样20码麻布所包含的价值就等于1件上衣所包含的价值(在这里,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基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的交换比例就是20:1。当某部落拥有多余的麻布如20码需要换回上衣,另外的部落也恰有多的上衣需要换回麻布时,他们之间就会成交。于是就出现了历史上最初的商品交换,即物物交换,20码麻布等于1件上衣的等式就是这样来的。可见,商品价值之表现为价格,是由商品生产者根据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核定的,而不是由作为等价物的上衣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衡量和表现出来的,虽然在交换等式中麻布的价值体现在上衣上。
上面的分析表明,作为简单价值形式两极的商品和货币(雏形)所包含的价值是作为两个已知的劳动量来进行比较的,不是劳动量、不是已知的就无法比较,而且劳动量的比较也主要是个别劳动时间跟个别劳动时间的比较,这跟各商品生产者自己确定商品价格是一致的(不排除交换时进行修正)。而作为价值实体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只能是制定价格初始依据的各个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它只能作为结果对商品价格起修正作用,使之降低或升高,使个别劳动时间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靠近,使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价值不可能作为商品生产者制定价格的最初依据,因为商品生产者不可能知道当期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价值是多少,即使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计算出了每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价值,那也只是商品价格形成后社会的事情,也是以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或价格)的已经存在为前提的。而事实上,价值只能抽象而不能计算。因此,价值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理解为人们活动的趋势,劳动时间,而且是个别劳动时间才是人们制定价格的主要依据和出发点。
随着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商品价格的制定过程越来越复杂。首先,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活劳动报酬的支出构成新产品的成本价格。其次,抵偿活劳动报酬支出后剩余的活劳动消耗,是制定商品价格的第二。但活劳动是怎样转化为商品价格的呢?有两种可能。第一,同一行业的同类产品参照定价,并随其包含的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同一行业生产的新产品则可以参照旧产品定价。如已知一只杯子价格3元,物耗成本1元,消耗活劳动4小时,那么每小时劳动体现的价格就是0.5元。现在生产出了一个水壶,根据生产杯子时每小时劳动价格0.5元,算出8小时劳动的价格为4元,那么,这个水壶就可以标价为6元。第二种方法,则是商品生产者根据生产杯子时每小时活劳动价格0.5元,推出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劳动时间为2小时,再用单位货币代表的劳动时间去除生产某一新产品的耗费的劳动时间,加上每件产品的分摊成本,主核定出了新产品的价格,但应指出,商品生产者根据以往商品推算出来的劳动时间在各企业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把货币代表的这种劳动时间视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成熟期后,由于平均利润率的作用,商品价格的形成首先通过成本项目核算出成本价格,然后再根据平均利润率计算出利润额,二者在单位商品上的分摊额相加,就构成商品的价格。
综上所述,商品价格核定过程基本上经历了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劳动时间直接比较定价;第二种形式是平均成本加绝对利润定价;第三种形式是平均成本加相对利润定价。但不论哪一种形式,其实质都是通过劳动时间及其转形公式的核算才外化为商品价格的。今天,世界各国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源于第三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经济部门的“领袖公司”则是用“成本加成定价”的办法来规定商品价格,也就是用产品的生产费加上根据“目标利润率”所确定的利润量来规定价格,其它垄断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商品则参照“领袖公司”定价。在社会主义国家,如我国,五十年代初期,轻工业品的价格是根据陈云同志“保证私营工厂按其资本计算在正常合理经营的情况下每年获得10%左右、20%左右、30%左右的利润”的指示制定的,重工业品的价格是以成本加上以定额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制定的,农产品的价格则是以安排农民的的合理收入来制定的。(这也说明今日的价格体系不是在金本位制度下形成的价格体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为了改革这种沿用至今的物价体系,一些学者又设想了双渠型或多渠型价格数学模型,等等。这些都说明,货币不仅在理论上不可能执行尺度职能,而且事实上也没有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它仅仅起价格标准的作用。至于价格的制定还要加入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和自然等因素,那与人们所说的价值尺度就更加无关。
四、马克思明言:一切价格都是用货币名称表现出来的
对于货币不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只起价格标准或计算货币的作用,马克思是有过明确论述的。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商品价格或商品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现在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来表现了。英国人不说1夸特小麦等于1盎斯金,而说等于3镑17先令10又1/2便士。这样,一切价格就用同样的名称表现出来。商品赋予自己交换价值的那个特殊形式,转化为货币名称,它们用这种名称彼此说明自己值多少。而货币这方面就成为计算货币”。在另一处他则说得更明确:“在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上货币只是作计算货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同样谈到:“价格或商品价值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现在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或法定的名称来表现了……这样,商品就用自己的货币名称说明自己值多少,每当需要把一物当着价值,从而用货币形式来确定时,货币就充当计算货币。”在这些论述里,我们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已作了这样的结论:货币的价值尺度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作为价格标准在起作用,既如此,人们就没有必要强调纸币应代表金的价值或商品的价值去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至于纸币的发行到底以什么为依据,当然不是金,而是根据商品流通的需要,即以商品价格总额为依据发行的。
参考文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3页、49页、55页注、31页、50页、52页、102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6页、114页、145页、62页、61页、118页。
《马克思全集》第46卷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