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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对策

本文ID:LW417691 (字数:11310) ¥免费范文
XCLW145137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对策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3二、保险市场开放中的机遇………………………………………………………4(一)合资公司要借股东之力……………………………………………………4(二)自贸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XCLW145137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对策

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3
二、保险市场开放中的机遇………………………………………………………4
(一)合资公司要借股东之力……………………………………………………4
(二)自贸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7
三、对外开放中保险的监管………………………………………………………9
(一)保险监管职责及措施………………………………………………………9
(二)保险财务与投资监管………………………………………………………10
四、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开放方向与策略…………………………………………12
(一)在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下,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符合国际惯例的策略,改进对外开放政策………………………………………………………………………12
(二)加快对内开放的进程设计…………………………………………………13
(三)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以促进竞争……………………………………………13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从外资、合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开始,从多方面论述了“外来客”进入中国后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利与弊,从保险市场开放对中国保险业的机遇以及保险监管、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方向与策略进行了全方面、重各点的论述。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试点逐渐扩大对外开放度和开放区域。使我国保险开放区域无处不在。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无论是外资保险公司还是合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都不断丰富着中国保险市场的版图,到在华设立的外资和中外全次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中资保险公司,这使得中国金融及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监管对策,这些对策要既适应这些“外来客”,又要适合中国若大的保险环境,达到“土洋”结合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
关键词:保险市场;自贸区;保险监管;风险控制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对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磋商过程中,保险是外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行将两年之际,一些外国政府代表、保险机构人士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仍然表现出不减的热情。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战略设想,保险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第二,最近一年,中国保监会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改革思路,严格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出台措施支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得到了保险行业的积极回应,使我国保险行业的潜力逐步转化为现实的成果。第三,世界经济仍处于低速增长之中,全球证券市场依然低迷,国际保险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第四,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逐步结束,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和寻求市场机会的外资保险公司纷纷做好准备,以求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外资保险公司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逐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设立代表处到大规模进军,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20世纪80年代,外国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1980年10月,美国国际集团(AIG)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1992年9月,美国国际集团属下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首开1949年以后我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业先河。
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5年开始,中国批准广州市为向外资保险机构开放城市。同年,美国国际集团在广州设立寿险和财险分公司。
1996年11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宏人寿在上海安家。此后,太平洋安泰、安联大众等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建立。
1999年4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批准4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其中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英国保诚集团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盒子寿险公司。
2000年7月,意大利忠利保险和荷兰保险公司获得在华营业执照。同年,中保联康、信诚人寿、恒康天安等人寿保险公司正式营业。
2001年9月,8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开展或扩大业务:德国格宁保险公司、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获准筹建从事财产保险的公司;英国商联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美国全美人寿保险公司获准筹备设立合资寿险公司。已在上海营业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分别获准筹建一家分(支)公司。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磋商过程中,保险是外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行将两年之际,一些外国政府代表、保险机构人士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仍然表现出不减的热情。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战略设想,保险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第二,最近一年,中国保监会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改革思路,严格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出台措施支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得到了保险行业的积极回应,使我国保险行业的潜力逐步转化为现实的成果。第三,世界经济仍处于低速增长之中,全球证券市场依然低迷,国际保险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第四,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逐步结束,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和寻求市场机会的外资保险公司纷纷做好准备,以求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如春笋盘应运而生,并成为中国保险行业不可忽视的主流,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成长,保险国际化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新热点。
二、保险市场开放中的机遇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协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独特作用。对保险业而言,这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无限机遇,又面临诸多威胁。
(一)合资公司要借股东之力
近年来,保险业在国家完善、优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彰显,政府也先后推出“国十条”、企业补充保险税优、个人健康保险税优等促进政策,个人养老税优等政策也正在制定、完善过程中。借政策东风,在各地政府的鼓励下,不少国企也纷纷涉足金融业,其中投资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合资寿险公司,也是国企较为常见的金融投资项目之一。
但统计数据表明,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不管是在市场地位、管理模式、发展模式、合作机制还是客户需求满足、业务品种创新、业务规模累积等方面,都未能有力撬动国内寿险市场既有格局。在其众多原因中,一个令合资模式自始就具有先天缺陷、缺乏稳定性的核心因素是,因投资各方出于利益诉求、文化理念和对寿险行业认识的不同,导致目前合作只是停留在对牌照价值以及对中方股东背景优势、品牌与口碑优势、客户数量优势和销售网络、渠道优势等的依赖上的浅层面合作,进而导致合资各方彼此需要程度不深,相互可有可无。这应该也是中外合作寿险公司容易出现股权变更的重要原因。
2015年第8期(总第69期)《浙江国资》杂志上发表的题为《产融结合,管控风险,做强做优做大省属企业金融服务业》的理范文章中提出的,产融结合、共同做强做优做大的观点,或可作为国企投资的合资寿险公司创新发展路径的借鉴。
这里所提到的“产融结合”,绝非是浅层的股权或资金的结合,而应该是从战略到战术,从股权到机制,从管理到文化,从资金到产品、到渠道、到技术、到团队、到合资各方综合资源等的全方位深度结合。
以寿险公司股权与发展机制为核心的文化、理念结合
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因股东方文化理念和专业领域的差异,而产生股权纷争、发展争执是很正常的。解决之道,并不是只有某方退出,而是应当立足股权结构形成的历史,立足各方共赢的初衷,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各股东或许也可以成为维护合作关系的伙伴,促进共同发展的伙伴,交融彼此文明的伙伴和加强资源共享的伙伴。
具体来说,可以以某些与公司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共同课题为载体,譬如如何有步骤地打造独特的核心竞争力等,在股东和合资公司两个层面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专班,共同研究、共同试行、共同检视与修正一系列重大问题,既有效传承外方股东的国际经验和特色,又适应中国国情和中方股东的行业(产业)特点。
以寿险资金为载体的投资性产融结合
近日成为热点的险资举牌新闻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放宽的市场化表现。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这就为合资寿险公司投资股东产业,实现直接的产融结合,推进主业和金融服务业更深入契合,多元化股东,增强股东实力奠定了基础。
新兴合资寿险公司通常体量小、实力弱,或许不具备万科等大市场项目举牌的实力,但投资股东方某些项目,乃至直接入股股东旗下的某些企业,不论是在机会上,还是在对投资项目、投资企业的了解上,甚或在某些优惠条件的争取上显然更具优势。而市场化的商业类国企,对资金的稳定、长期需求也恰恰与寿险公司快速积累大量、长期性资金的能力相匹配,加上寿险公司自身股权关系形成的天然互信和沟通简单,这种投资性融合应该能带来更低成本、更知根底、更易结合的优质融合。
此外,中方股东的国资背景,还能够以更优越的条件为合资寿险争取到投资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国资系股权交易等基础或特定项目,为国企在特殊领域、基础建设和产业创新探索上的发展需求提供资金支援,分享更好的盈利机会的条件。但这要求合资寿险公司除遵循一般规律外,还要深入了解国企股东及其国企兄弟单位的产业特点,制定符合产融结合需要的发展战略,指导产融结合地顺利进行。而有了前述的股权稳定和文化理解,这应该是有很大可行性的。
以寿险产品为载体的功能性产融结合
产品的同质化一直是国内寿险行业容易陷入费用竞争、价格竞争和人才挖角等非良性竞争的重要原因。产融结合或许是打破这一魔咒的有力手段。与股东和股东同类企业进行产融结合,在寿险产品中融入股东产业中可量化、可变现、可使用、可储藏的产品或资源价值,既为产业找到了针对性的可持续资金来源,也为寿险公司找到了别人难以复制、套用的产品壁垒,同时也可能为客户找到进入某些平常个人,特别是小资金散户无法进入的领域,分享国企发展成果的平台。产融结合也使得哪怕是新兴的小型寿险公司或可联合主业,在民众养老、医疗等大领域找到一席之地,打造乃至引领创新服务模式。
产融结合,或许也能够使得合资寿险公司能够设计出更加符合股东等企业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辅助性产品,促进股东等产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人本化。
以寿险公司为纽带的股东方产业结合
如能实现前述的股权稳定和文化理解,合资寿险公司无疑还可以为实现股东层面更广阔领域的产业结合缔造基础,导引各方股东的主要或其他产业与产业资金实现更多跨境合作,一方面引导境外股东注资国内,助力国内股东产业实力增强或多元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国内股东资金的跨境投资创造更有底气的获利机遇,为境外股东争取更稳定、更可靠的投资和项目,从而推动中国与合资寿险外方股东所在国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地深化与扩大。
综上,产融结合,或许是国企投资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突破障碍、稳步壮大的一个可期待的路径,也是以此为契机,带动各方股东最终实现共同做强做优做大,即资源强、实力强、专业强,效益优、前景优、机制优,规模大、格局大、领域大(全球化)目标的探索方向。
(二)自贸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后,保险业举全行业之力支持自贸区发展。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八条政策和三项举措,以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和法治化为方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探索转变保险监管模式,推动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发展自贸区保险市。自贸区内已设立13家保险公司和1家外资代表处,保险机构数量占区内银、证、保三类持牌金融机构的15%。其中,产险公司9家,寿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2家,中资保险公司11家。机构形态既包括传统的产险、寿险分支机构,又包括航运保险劳动中心等新型功能性机构,此外多家自保公司、再保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等专业性法人公司正酝酿计划入驻。
一年来,自贸区保险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一是政策利好不断释放,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提升,政策叠加的综合优势,从释放保险需求、优化保险供给、深化保险创新等各方面推动了区内保险市的完善。二是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离岸保险税收问题被正式纳入自贸区税收政策研究框架,自贸区外汇保险改革步伐加快,为自贸区航远保险和离岸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保险机构“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三是信息平台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保险监管信息与自贸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国外自贸区自动通关平台已经对接,区内保险机构信用行为纳入自贸区信用信息体系,包含7大险种承保理赔数据的航运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深化,推动形成了上海航运保险定价中心,进一点提升了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福建、天津、广东新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为更好支持自贸区建设、推动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复制推广,保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和相关试点情况,决定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的11项支持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在个新设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区区域。保监会并已正式批复三地保监局,要求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天津和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施策,有针对性地失去自贸区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这些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创新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当地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协会条款,提高产品开发使用效率。创新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取消当地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以及在区内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中心等。
风险管理是关键:保监会2013年9月份发布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八大举措,航运保险、健康保险、人民币跨境再保险、巨灾保险、专业性保险中介、责任保险和资金运用等政策导向的发展重点。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所以对于各类新型业务的风险管控成了保险公司成败的关键因素。
中外保险公司:对于众多保险公司来说,入驻自贸区并不是简单开家公司或支公司,更为重要的目的是如何实现保险行业的创新突围,这对目前处于发展瓶颈的保险行业都是一种有力支撑。目前,从整个行业来看,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正处于转型期,自贸区中外保险公司的发展则备受关注。“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上海保监局将按照保监会支持自贸区建设8项政策、3项举措精神,努力打造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试验田,推动航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重点险种创新发展,推动形成多层、多样化、内生性的保险产品创新生态体系。明确要求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
监管措施有保障:(一)多元化市场监管难度加大:目前,自贸区保险市场初步确立了司法规则与监管规则相衔接、行业惯例与国际经验相补充的市场规则体系。一是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检察院和人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联合签署“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法制保障合作备忘录”,与上海海事法院建立互训机制,完善自贸区司法规则。二是简政放权,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监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区内非现场监管数据统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航运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对自贸区保险创新发展和风险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优化监管规则。三是尊重行业惯例,制定航运保险行业惯例指引,为司法审判作参考。四是积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依托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加强与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海上保险联盟沟通联系,交流承保理赔知识。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全流程风险评估,强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内控责任,发挥市场力量,从根源上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二)信息平台创新建设稳步推进:保险监管信息与自贸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国外自贸区自动通关平台已经对接,区内保险机构信用行为纳入自贸区信用信息体系,包含7大险种承保理赔数据的航运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深化,推动形成了上海航运保险定价中心,进一步提升了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外开放中保险的监管
(一)保险监管职责及措施
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管职能,它规定得非常明确和具体,确立了现代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这就要求保险监管要始终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总基调,把“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贯穿于保险监管各个环节,着力深化保险改革,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着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着力推进监管现代化,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严监管,就是保险监管工作要“严”字当头。监管制度设计要严密,执行制度要严格,违规处罚要严厉。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确保形成的制度行得通、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并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险监管要监管严格,切实抓好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零风险”。
保险监管面临新形势新期待,要有新举措开创新局面。促发展,就是要通过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保险监管要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务实,力争做到“零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修订。
对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监管方面,其法律特点包括: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于中外合营各方的投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第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营各方按各自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享权利、分取利润,同时亦以此为限分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亏损。第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依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四,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一般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实行国有化。而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定程序实行征收时,亦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保险财务与投资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以更宽的视角审视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状况,着眼于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防范,不能为保证个别保险公司的所谓的“财务安全”损害全行业的效率。监管层密集发布一系列财务与投资方面的正式法律规定或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涉及具体投资种类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方面。涉及保险财务与投资监管的理念问题、方法问题与目标问题,散论如下:
1、风险控制与市场效率
最近出台的很多监管文件都围绕一个关键词“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也是保险业经营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原则。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中,也同时遵循效率原则。相较于其他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业,过去保险业在谨慎性监管上似乎值得称道,但这是以牺牲保险行业效率和利润作为代价的。尽管中国经济近十年来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然而中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利润情况却不如人意,也不如银行与信托等金融行业。银行与信托等行业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资产业务的交易对手(这意味着这些金融行业资产收益率高于保险行业),这与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与投资监管不无一定关系。此外,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既要遵守相应的投资监管规定,又要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其中需要满足大量的各种比率指标的要求,纷繁复杂,也抬高了公司管理成本与政府监管成本。
在保险监管中,任何単维取向的监管模式都存在弊端,都是不能持续的;缺少均衡、最优、组合、取舍等理念,忽视效率,纯粹以安全防范的单维取向的监管模式,更是计划观念的反映。关于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风险与效率问题,有两点需要讨论:
首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以更宽的视角审视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状况,着眼于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防范,而不是仅仅拘泥于每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为保证个别保险公司的所谓的“财务安全”损害全行业的效率。偿付能力监管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并非是保护任何一家公司免于破产,对于低效运营、风险控制不力的保险公司,该破产的一定破产,让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提升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
其次,对于风险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不能停留在过去简单的定性描述,而应该做出量化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投资监管的宽严与破产概率应该具有一定的数量关系。针对整个保险行业而非单个保险公司,如何确定一定的破产容忍概率;如何确定保险保障基金对有效保单的覆盖率,这些是当代保险监管需要研究的问题。在现在和今后我国建立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出台具体监管规定之前,对这些基础性的问题应该先行给予考虑。
2、经验借鉴与尊重现实
中国乃至全球保险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借鉴银行业的监管经验,从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到监管技术手段,无不加以吸收与利用。这本身不是坏事情,但是保险经营与监管一定需要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律与当前所处环境、经营状况来采取适当的方法与措施,不能简单套搬其他行业的方法与手段,否则形似而神不似,实施效果与监管目标背道而驰,例如关于利用次级债补充资本或偿付能力的问题。
次级债作为提升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或是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方法,银行业先于保险业使用。中国保险业这些年也借鉴银行业的经验使用次级债补充资本。
3、货币承诺与经济实质
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保险产品尤其是一些人身险产品如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给付的可能要经过一个长期时间。保险经营与监管应该具备长远的眼光,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当前或不久的将来。而我们面临的经济环境是一个GDP与工资水平快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环境,保险合同中的承诺利益与推定利益的给付时点越往后延,GDP增长、通货膨胀对保单保障程度的侵蚀就越严重。也就是说,保险产品未来某一时点的货币性给付金额不能为消费者将来的生活提供经济实质性的保障。
保险监管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偿付能力监管技术重点在于考察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兑现其货币性承诺,而忽视该货币承诺在未来为消费者提供的经济实质上的保障程度。当前保险产品尤其是银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多见对未来收益率的演示,而缺乏对保险给付相对于未来生活费用满足率的演示。这虽然并不构成保险欺诈,也谈不上保险产品销售误导,但客观上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未来生活保障程度的错误估计。这是一个消费者容易忽视的问题,却不是一个保险业可以选择回避的问题,因为市场发展已经倒逼保险公司面对与思考这个问题。一方面,消费者本身的金融知识水平在提升,另一方面,大量的专业性理财顾问公司涌现出来为金融消费者在提供咨询服务,使得长期性保险产品相对于住房、储蓄、基金投资产品比较这一特点逐渐为消费者所认识,长期投资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在逐渐降低。今后,保险经营与监管不仅重视保险公司的财务安全,还应具有长视距,引导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消费者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开发远期具有经济实质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而这无疑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提出挑战,我们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理念乃至整套监管技术方法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
四、 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开放方向与策略
(一)在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下,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符合国际惯例的策略,改进对外开放政策。
1.现有的对外开放政策需要修正:出于风险控制和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需要,我国目前采取的限制寿险公司外资股权比重和限制外资财险公司经营法定险种是必要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限制政策效果有限,甚至出现负面影响的问题。首先在寿险业,由于外资只能以合资的方式进入该领域(除友邦以外),合资比例又被严格限制在50%以内,这导致了很多外资公司与中方股东成为“非效率”组合。其次在财险业,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尽管禁止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护了中资公司,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保护却降低了保险产品的质量。因此,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新形势下,为了妥善处理开放与风险防范和支持民族保险机构发展的关系,需要调整思路,采取更加灵活和符合国际惯例的策略,改进对外开放政策。
2.参照国外通行做法,把对外开放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发达国家尽管名义上实现了对外资的全面、无歧视性地开放,但事实上各国都存在着一些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限制。我国在今后的对外开放中,应将有关规则事先就用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牢牢掌握开放的主动权。
(二)加快对内开放的进程设计
广义的保险市场开放问题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外开放,即降低乃至消除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的壁垒;二是对内开放,即降低乃至消除私营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的壁垒,同时放松对保险市场的管制,包括对价格、销售方式、产品创新、设立分支机构、并购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着手理清目前保险市场的管制情况,研究分阶段、分步骤放松市场经营活动管制的方案,当前可以首先从放松代理费率的管制入手,其次可以给予寿险费率一定的浮动空间,如此逐步实现市场管制的开放和对内开放的协调。
(三)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以促进竞争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有效竞争的前提,也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1.协调保险市场的现有格局:保险行业里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是保险市场结构。一是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或者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各个省级的分公司进行子公司化;二是要逐渐对内资保险公司的限制进行“松绑”;三是对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
2.大力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能够为我国保险事业未来更好更快地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一是从专业化建设角度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二是从诚信建设角度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三是从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方面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四是加强保险中介市场机构发展的监管力度。
3.推进费率市场化: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逐步放开对保险费率的管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然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对费率的开放必须持谨慎态度,必须对费率的幅度设置限制,避免一旦放开之后产生混乱局面。我国应当转向“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模式,但也不能完全放开对所有险种的费率管制。
总之,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无论是外资保险公司还是合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都不断丰富着中国保险市场的版图,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中资保险公司,这使得中国金融及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监管对策,这些对策要既适应这些“外来客”,又要适合中国若大的保险环境,达到“土洋”结合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实现共赢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孟昭亿,《开放中的保险经济》,《中国金融》 2003年第22期
2、马葚,《合资寿险公司如何借力股东》,《中国保险报》2016年01月05日
3、迟钧鸿等,《浅析上海自贸区为中外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广东保险》,2015第2期
4、朱南军,《关于保险财务与投资监管的几点思考》,《中国保险报》 2014年10月22日
5、吴卫,《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应把握三个方向》,《中国经济新闻网》2015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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