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法人信贷存在的问题
五、防范和治理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个人信贷、法人业务问题解决对策
1、信贷政策的控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的控制。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3、客户的维护与控制。在维护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实地调查与第三者采信相结合的客户信用评价法,尝试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开发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合作银行客户选择与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今后制定客户差别化管理提供基础;通过信贷与客户管理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资信水平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
4、贷款用途控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按贷款操作程序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办理承兑或贴现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严禁借款人以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等项目贷款或入市股。
5、贷款审批程序控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机构及贷款人的授信审批权限;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对借款人应根据风险大小、不同种类、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进一步完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考核标准与操作要求。同时,密切关注潜在风险,做好大额贷款监测分析工作;前移防范关口,及时分析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完善大额贷款企业的风险预警、防范、信息共享等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能力。
6、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贷款控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作银行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收集与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与关联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核定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总授信额度,并对关联交易采取严密、规范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借款人通过关联方多头开户、相互担保以及资金转划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防范对关联企业授信失控而造成的信贷风险。针对部分以个人参股的关联企业已在他行授信,但贷款支行无法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搜索关联信息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每当发生第一笔信贷业务贷款支行先输入客户基本信息,同时通过行总部信贷管理部,利用计算机辅助功能,在本行范围内查找关联信息,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7、多头开户以及多头贷款控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汇集并经筛选后获取多头贷款企业。一个贷款企业,除了以企业法人名义,通过正常渠道向支行得到信贷资金外,另外一种现象是:通式以主要股东名义,一个甚至多个自然人又以合法理由,向支行得到信贷资金,这一看起来合法且又正常的贷款方式,实际上无意间增加了一个合伙企业的信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潜伏信贷风险,在值得引起支行主管信贷人员关注的同时,也应引起行总部对此类现象的关注与重视,在今后信贷管理模式,可否采取有效办法,如何规避贷款企业中同时以主要股东名义向本行发生信贷关系并间接扩大信贷规模的现象。
8、增设对私客户惟一的身份识别标志,同一客户的所有贷款(包括跨支行贷款)均以此标识统一管理。任何一家机构新发放对私客户贷款时,若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已存在,系统应自动显示此标识下的所有贷款记录。除本行规定的一些专项贷款外,同一客户只能在一家机构发生贷款。
9、增加多头贷款的控制功能,充分利用系统中录入的各类身份信息,控制多头贷款(包括跨支行贷款)的发生。当对公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对私客户本人(或同一家庭成员)同时在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时,系统能做到自动提示,有效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多头贷款的发生。
10、贷款质量控制。进一步健全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信贷资产质量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坏账核销等管理制度,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态,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完善贷款风险损失拔备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监管要求提足贷示风险准备。通过上述以完善的内控制度来控制风险,以建立风险处置预案来规避风险。进一步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切实建立起以合规风险部门为主体。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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