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或称为货币审计局OOC)负责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及由联邦政府发给执照的外国银行的分支行;
(2)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和各州政府负责监督批准的银行;
(3)联邦储备会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监督经州批准和保险的非会员银行 (包括外国银行在各州保险的分支行);
(4)各州政府单独监督批准的银行、非会员银行和未保险的银行。
2、登记管制
美国国民银行的许可证是由货币审计局发给的,而美国州立银行的许可证是由各州当局发给的。对于许可证的申请,美国州和联邦当局采用了同样的标准进行评估。
3、业务活动范围的管制
一般说来过去美国商业银行只限于经营银行业务而不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管理着大多数美国银行机构在国外的业务活动,按照美国的立法,准许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行和附属机构从事比在国内更为广泛的业务活动,使它们能够与美国的本土银行更为平等地竞争。
4、外汇管理制度
美国货币管理当局对外汇管理没有规定特别限制和指导方针。然而,它们通过一种报告制度监视每家银行的外汇成交量,管理的主要重点是银行的限制外汇风险的程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和稽核制度
来自有关当局的检查员对银行定期检查和稽核是美国监督程序的中心环节。美国联邦储备当局对美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和附属机构,在得到当地法律的准许时,也进行现场检查和稽核。
(四)英国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是世界公认的中央银行具有有效的监督职能的国家之一。
1、英格兰银行的年度报告,都附有银行法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而且报告还集中汇报了每年如何根据银行法对银行系统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这种重视银行监管的风气源于1979年的银行法,即第一次在英国为银行监管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基础,而且它是适应1973-1974年的第二次银行危机和1977年欧共体银行法令的协调要求而制定的。这部银行法强调了英格兰银行承担对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责任。
2、 规定了金融体系中两类金融机构的结构,即公认的银行和领有执照的存款银行。这种双重制度(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法令不要求这种制度)使英格兰银行能保持它的传统的监管方法,即在与管理部门直接联系的基础上,监督公认的银行,而对领有执照的存款银行则采用更正规的管理程序。
3、英格兰银行通过登记管制、外汇管理、稽核和检查、存款保险制等相关制度来严格银行准入、外汇市场、银行机构经营监督以及存款保险等业务,这种英格兰总行对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监管日渐完善并得到各分支机构的信赖。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以上我国香港地区、美、英、日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等方面的考察,我们看到,虽然这些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与我国不同,但它们在构建发达的金融监管体系方面、金融监管目的与范围界定方面、实施存款保险管理,保护各户利益方面,以及不断调整金融监管政策、措施,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构建符合国情的高效、发达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的共同经验
纵观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进程,无一不是把构建符合本国经济和金融实际且能够高效运行的发达金融监管体系作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比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根据本国二元结构式的银行体系和多元化的金融业结构体系,逐渐构建起了与之相适应的二元化双轨制与多元化监管系统相配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金融监管体系把对商业银行、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期货业,以及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自身的监督管理全部涵盖起来,不给金融监管留下漏洞。而且这种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高效运作、监督到位、充满活力。
(二)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监管主要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精神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6(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