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在于:(1)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监管和提高金融工作效率;(2)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作较好。该种监管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在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沟通。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立法不健全的国家中,这种监管体制难以有效运行。其弊端为:(1)机构重迭,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管、导致管理分散。(2)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发生冲突,让金融机构无所适从。
(三)双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
1、单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的构成内容
双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是指中央与地方对金融机构同时享有监管权力。在中央与地方分别有多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通常这些机构分别划分在中央或每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之下,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互不干涉。实行双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的国家较少,主要是联邦制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
美国的金融监督体系是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个联邦监管机构及州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1)货币监理署(OCC)。1963年依据《国民银行法》创建,是美国最早的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也是国民银行的管理机构。货币监理署隶属于财政部,但对财政部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直接对国会报告。货币监理署总监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在全国设有6个办事处。货币监理署经费来源不靠财政拨款,直接向国民银行收取管理费解决。货币监理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国民银行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合并,宣布国民银行的清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加强银行条例的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以及存款安全、存贷利率水平等经营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接管国民银行的资产或指派专人代理经营,或者将国民银行置于管制状态;有权撤换、免除国民银行正、副行长等高级负责人职务或使其停职;有权对国民银行及其某些负责人、董事、雇员或其他相关团体处以罚款等。
(2)联邦储备体系(FED)。根据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美国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该系统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以及四个雇员委员会组成。其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联邦储备体系下设12个联邦储备银行,25个分行。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联邦储备体系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也对会员银行进行管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注册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州注册的银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条件,也可申请为会员银行。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系统的信任,美国在大危机后的1934年,根据《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内5人组成,其成员包括货币监理署总监、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总统任命的其他3名理事(含理事会主席)。美国法律要求国民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保险。目前,新成立的银行都必须投保。实际上,美国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了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个账户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美元。
(4)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在多头管理的条件下,为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根据1978年的《金融机构管理和利率控制法》,美国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该委员会由货币监理署总监、联储理事会成员、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局长组成。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统一的原则、标准以及报告形式;协助维护、鉴别经营管理不善机构标准的一致性和涉及国家利益贷款的分类与相关机构分组的大额信用贷款分类的一致性。
(5)州政府管理机构。美国50个州均有自己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具体监管职责是:批准发放银行执照、审批开设分支行、银行合并或关闭申请,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本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统计账册;实施银行活动检查;颁布本州银行管理条例,制定本州金融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等。州立银行必须遵守州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如果州立银行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或者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同时接收有关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
2、双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的利弊
双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众多,而且存在差异的国家,或者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其有利之处为:(1)防止金融权力过于集中,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金融监管机构;(2)便于金融制度的监管专门化,提高对金融机构服务的能力。其蔽端为:(1)监督机构重复设置、交叉重迭,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管、造成管理分散,增大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难度,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2)金融法规不统一,使金融机构逃避监管,可能形成监管“真空区”,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3)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效率,不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7(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