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元素分析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1、经济法的发展理念
2、经济法的效益理念
3、经济法的公平理念
4、经济法的安全理念
(二)经济法的价值元素
1、经济秩序
2、经济自由
3、社会效率
4、社会正义
二、传统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秩序为重,意在自由
(二)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新时期和谐社会下经济法价值体现分析
(一)强调人口、资源、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和谐共举
(二)谋求宏观经济秩序安全以达到社会稳定
内 容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相应地经济秩序、经济自由、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则是构成经济法价值的元素。传统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秩序为重,意在自由”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其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随着经济发展同样进行着深化以适应当今整体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所遇到的经济问题。本文分析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构成元素及价值取向,并从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关系出发,分析和谐社会下经济法价值新体现。
论经济法价值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元素分析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任何理念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法价值理念同样也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当前的经济法主要有以下五大理念:
1、经济法的发展理念
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我国在传统社会生活方式指导下的经济法发展理念大致经历了以下变化:第一阶段是单纯强调经济增长。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到 70 年代末,当时人们把增长等同于发展,发展是从数字上反映出来的,为了求增长可以不惜代价。第二阶段是追求国民经济快速、协调、稳定前进。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产生的低效益,造成了巨大浪费和沉重负担,促使国家从 80 年代开始把经济效益作为重要指标,开始注重对投入产出关系的研究,而且社会进步的视角越来越广。
2、经济法的效益理念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最大的价值取向。现有经济法效益理念着眼于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注意到衡量社会整体效益的尺度不再是微观经济学上投入产出的原理,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人的自由及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
3、经济法的公平理念
经济法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正义和公平。传统经济法公平理念站在更高的角度保护机会公平,并延伸到了结果公平,兼顾了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4、经济法的安全理念
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前提。传统经济法安全理念关注点主要集中于投机行为、市场缺陷、制度缺陷、不可预知的事件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主要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安全,即指国民经济处于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二)经济法的价值元素
1、经济秩序
法律已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逐渐成为秩序的象征,经济秩序的优劣也能在经济法上得到反映,“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机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在经济法产生之前,社会经济秩序基本是由民商法结合道德等因素而维系的,体现着“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本位秩序观” 逐渐形成,经济法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成熟起来。于是,经济法加入其中,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的主力军—经济法的时代到来了。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经济法本质就是“社会性的法律”,少了民商法等法律为顺应时代要求而社会化的过程,它注重社会整体性的价值体系的建构与实现,因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其秩序性价值相比其他部门法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是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是政府民众的良性互动,是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2、经济自由
微观经济自由是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私法(主要是民商法)来实现的,每一笔买卖都能在合同自由、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下完美交易。然而,缺乏优良的宏观环境,微观经济自由是无法真实存在的。市场应当自由,但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应是有序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因而,“自由”并非是任意妄为的代名词。经济法正是通过宏观经济秩序的建成而间接作用于经济自由的。纯粹的自由竞争必然会伴生无序和混乱,直至形成垄断。这种“自由”便不可能带来真正的经济自由,市场进入出现障碍,正当经营受到排挤。因此,为了营造一个有序而活跃的市场,有时需要以局部的微观层面自由的牺牲换取整个社会经济的自由环境,经济法解了燃眉之急。
3、社会效率
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效率的提高。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较为优先的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意味着利益最大化,与其他法的价值不同,效率本身就属于经济范畴。效益是贯穿经济学全部的亘古主题之一,经济法的经济性一面使效益的价值尺度顺利地从经济学导入经济法律制度,
成为衡量经济法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法维护个体的经济效益,但它不只将眼界局限于个体的效益,而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己任。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其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实践证明,过度的自由竞争是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竞争无序、秩序混乱、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对经济效率的挫伤。因此,经济法牺牲某些个体自由和形式正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微观上限制,宏观上调控,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总而言之,经济法关注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从全局角度配置社会各种资源,致力于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4、社会正义
我们追求经济自由,就要排除偏私、歧视和专横,高举公平大旗。然而这仅是形式的正义,考虑经济法的价值问题时,还包括实质正义。对实质正义的理解不可狭隘,它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实质正义要求国家以法律等的调控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对竞争过度或不足进行强制调整,“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经济法以宽广的胸怀探寻着实质正义,这是一种从社会角度出发的正义观,或者可以称它为社会正义。因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因此,作为经法价值元素之一的实质公平正义,同时也成为了作为经济法生存基础的最高理念。
二、传统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秩序为重,意在自由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一个基础性价值元素,是实现经济法的其他价值成分的基石。这种秩序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关于行为自由的纪律。世界走到今天,经济发展早已是个全局性的问题,若社会上的个体都仅从自身需要和利益出发,为其所
欲为,则这样的“自由发展”显然是狭隘的。可以说,经济秩序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前提和保障经济自由的屏障的,而经济自由则是经济秩序的服务对象和目标前站。现代经济法正是经济秩序的一个表现,而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
因此,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但是毕竟秩序可能抑制自由,自由也会冲破秩序。当两者起了冲突时,片面地主张“自由高于秩序,秩序应服从于自由”或“秩序高于自由,自由应服从于秩序”都是不可取的。前者是人本主
义的极端复苏,以一己私利截断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后者以秩序为名不当地栖牲个体利益过于苛刻,损毁了经济发展的生机,最终给社会全体造成损害。事实上,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皆不可偏废,只有两者和谐并生才是理想状态,不过,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可以且应当有所侧重,以其中之一为主导的价值指向标。
(二)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任何理想的社会都应是一个经济高效的社会。经济法的效率问题首先就是一个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当以效率价值为优先价值来决定和引导利、义、权、责的社会配置。另一方面,这种配置须有力地推动经济持续、稳定、高效、优质地增长,因而,在各类资源的配置和运行中就避免不了效率和公平的交锋。
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平属于道德范畴,它们之间同样存在着既相矛盾又相一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效率和公平是统一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效率的提升需要自由、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社会公平是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是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效率的奋斗方向。
经济法尤其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应当是实现效率与正义一致的法,因为我们选择了共同富裕的最高理想。邓小平建早在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就提出包含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先富起来,强调的是效率;实现共同富裕,强调的是公平,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而“先”发展后发展、“先”富后富的提法本身又说明,在认识到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前提下,还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兼顾
公平”,既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的社会正义并不矛盾。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应尽量扩大部门之间的适应性,缩小部门之间的矛盾性。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指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时要求优先考虑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而且也要考虑是否公平的道德因素。效率优先是指当我们的社会财富不足时,效率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发展社会财富,公平可以退居次位。它绝不是不要公平,而是要提高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摆脱贫福的过大悬殊,从而实现真实的、更高的公平,这也正是社会正义的内涵所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现阶段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实质公平正义才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我们要顾忌经济生活的公平,但并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即经济法虽然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在我们的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在提高效率兼顾公平的同时,都应当从社会整体角度考量正义元素。
三、新时期和谐社会下经济法价值体现分析
(一)强调人口、资源、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和谐共举
经济法的特征在于“经济性、效益性”,并在各经济法部门中得到体现和遵循。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个别效益和综合效益相统一的社会整体效益,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和谐社会理论强调人口、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整体和谐,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筹兼顾,应以其作为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效益理念。
1、适度超前立法
随着加入 WTO 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事实和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需求,我国应以引进和消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以适度制度创新为辅,迅速建立起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适度超前的法律制度。
2、树立环境效益理念
环境不仅要在环境法中反映,也必须在经济活动规则中提出要求。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最大的价值取向,它的效益理念必须实现反映环境效益。
我国经济学家郑少华先生提出应在现行的生产经营模式中列入生态资本,并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采用联合国家统计局的《环境和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将一国或地区的自然资源总量纳入核算体系中去。
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实行资源核算制度是缓解和消除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危机、寻求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3、树立体制效益理念
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为先导,其改革成果需要经济法制度加以保障。同样,经济法走向更加文明和现代化的过程,也是经济体制科学化、合理化、效率化的过程。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必经高度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而促使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改革的核心正是体制效益问题。所以经济法对效率的关怀应立足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的配置的优化与绩效。政府通过调控干预做出制度创新,降低既存体制的运行成本,提高增进体制效益。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现代社会衡量社会整体效益的尺度远非单纯是微观经济学上投入产出的原理,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自身等诸多因素的优先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谋求宏观经济秩序安全以达到社会稳定
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前提。所谓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与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抛弃了传统微观意义上的个体与私人交易安全,而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最终达到一种社会安全稳定。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与正义,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
经济法的任务,主要是防范和治理因市场运作自身造成的影响经济安全的问题。市场主体活动的趋利性,必然会使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不正常,不健康的现象,如不加以警惕极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大起大落,这已经为历史多次证明。
我们顺着和谐社会理论的眼光看去:传统经济法的经济安全观不能算是完全
符合和谐要求的。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的质量,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我们必须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与立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资源、环境问题也已构成对经济安全的全面威胁,这从正在影响中国的水污染、淡水资源危机以及沙尘暴等现象中已可以看出。
生态环境破坏后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为了防止产生这一后果,有必要采用最低的安全标准。经济学家提出的诸多原理中,较多人赞同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提出的三条规则:社会使用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可再生资源的更新速度;社会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作为其替代品的、可持续利用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速度;社会排放污染物的速度不得超过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经济法的安全理念只有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才能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而,笔者以为宏观调控法应体现人口、资源环境安全观,使经济法能够真正成为持续发展的保障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经济法”。
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不安全因素以及经济法律制度安排中对经济安全关怀的缺失,经济法该何去何从?“经济发展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原动力与实力保障”,“不发展就是最大的不安全。”在经济全球化和飞速发展的今天,要避免将经济安全仅仅视为一种风险的化解与防范系统,而应是在一个变化进步的过程中以不断增强自身经济的安全系数,而非封闭状态下的蜗牛式自我保护。”经济法的安全理念重构,要扩展安全理念的内涵,只有实现环境生态系统的良好循环才能实现安全,而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科技的进步、制度的合理安排与创新。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与精神动力,为经济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安全的国内外环境,为国家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 11 月第 1 版
2、朱遂斌,《经济法与科学发展》,兵器工业出版社,2004 年版
3、颜运秋,《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4、张英,《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5、邓社民、杨连专,《经济法价值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6、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山东法学》2008年第4期
7、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8、扬连专,《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9、徐孟洲,《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10、李双元,《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取向》,《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