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从国家立法、执法、政府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管理,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动法 和谐 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是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健全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渐加强,他们开始寻求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来获得人力资源和经营效益。而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正好满足了用人单位的这种需求。1979年11月16日,随着北京外企服务集团第一次将一名中国雇员成功派往外商驻华机构,劳务派遣业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是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起产生、同时发展起来的。
但作为一个新生事务,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国承认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但对于劳务派遣尚未有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当中也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劳动者的权益缺乏保障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三个主体为: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两个法律关系为:一是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由合同法调整;二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正是劳务派遣本身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致使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并非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一般都与用人单位都签定有劳务派遣协议书,但只与部份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更别说给劳动者办社保。
【案例】
案情:农民工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近16年,2004年6月公司让其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未给付任何补偿且未缴纳三险,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三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公司与某农民工整建制队伍签订有《建筑劳务合作合同》,该合同后所附的《外地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中含有张某的名字。合同约定由整建制队伍提供劳务人员,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费。但对于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双方均未约定。整建制队伍也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由其根据某市规定为张某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
2.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案例】
案情:××公司的一批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的,按照务派遣协议规定,××公司在使用这批员工的时候,应该向他们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要按月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有一天,一个叫李×的员工发生了工伤。李×受伤事件发生以后,××公司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李×找××公司要钱,××公司不给。公司负责人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找我们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你应该找××派遣公司去要。”结果李×就找××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不负担你的停工期间工资,你是在××公司发生的工伤,因此你的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由××公司来负担。”结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推来推去。
3.在现实中,"逆向劳务派遣"的企业大量存在,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
"逆向劳务派遣"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让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二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让劳动者改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案例】
案情:1998年5月,王某进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1日,该服务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输出包括王某在内的311名劳务人员,服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劳务人员工作期间有服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清单由服装公司提供给人力资源公司。2001年4月18日,因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未到公司上班。王某于6月上旬得知服装公司将其退回人力资源公司,遂于6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王某认为,其虽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使用合同,但其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形式并未改变,其应与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以王某与服装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对王某的请求不支持的裁决。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到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虽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但这并不说明王某与服装公司协商变更了劳动关系主体。鉴于王某与服装公司从未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王某自始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与王某有劳动关系。
4.在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这也是某些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的本意,即降低用工成本。
混业经营现象普遍
从目前的劳务派遣企业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因些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
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机构的经营性质不明确,政府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来
进行管理和规范。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都没有规定。 正在从业的机构有些是经过政府许可的,有些是擅自开展的;有的能守法经营,有的漠视劳动法,没有正式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和规范。
(四)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三、劳力派遣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首先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进行监察,对有任何不良从业纪录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彻底封杀。
2.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监管,对于容易引起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如社保、工资、工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2)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要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做明确约定。
对于要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受派单位作为劳动
者的实际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
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必须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
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
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
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税率,使其法律地位明确。
(四)建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劳力派遣业进行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结束语
总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资本拥有者的利益,也要重视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既要重视经济竞争力的加强,也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实现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暨南大学教授 何问陶 《广东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2006年10月16发表
(2)中国地质大学人文与经济管理学院 高沫丽 汪安佑 《企业劳资冲突现状分析》 中国科技范文在线网站 第3、4页
(3) 官昌清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中国法院网 2006年12月26日发表
(4)社会保障论坛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北京劳动保障网 2007年7月5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