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WHCY010 范文字数:9587,页数:12 附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翻译,文献综述 摘要:虚假广告在当今的社会里普遍存在,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市场管理秩序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特别是在呼唤诚信的今天,对虚假广告的规制是刻不容缓的。我国现行法律的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失,造成明星代言广告的失范,并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比之一般的虚假广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每个明星都有自己的拥护者,这些“粉丝”就可能成为广告厂商潜在的消费对象,同时,消费者将自己喜爱的明星的艺术形象与商品的商业信誉不自觉的联系起来,更容易增加对名人代言的商品的信任。第二部分中,笔者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名人代言广告产品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现身说法的产品说明方式,而产品说明正式明示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这种说明可以诱使买卖成交,并影响成交的条件,因而将其视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如果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责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那么以此来看,广告代言人也应该在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内,因为他也参与了对产品进行明示担保的行为。第三部分,围绕我国广告代言人制度的构建,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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