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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本文ID:LW14362 ¥
论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骆绍勇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试想,国家秘密即使确定得再准确,如果知悉范围过大或者过小,也会使相关国家秘密事项受到不当扩散,或者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因此,研究国家秘密,就必须研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本人拟从知悉范围的确定、知悉范围内人员的操守、与知悉..

论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骆绍勇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试想,国家秘密即使确定得再准确,如果知悉范围过大或者过小,也会使相关国家秘密事项受到不当扩散,或者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因此,研究国家秘密,就必须研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本人拟从知悉范围的确定、知悉范围内人员的操守、与知悉范围相关的词语几个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确定
 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的内容。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人们习惯地将这一法律条文看做是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法定概念。
 这一规定,将知悉范围的问题作为国家秘密法定概念的三要素之一。“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一个“限”字,一个“只”字,一再强调了知悉范围的重要性,措辞严谨而不容曲解地界定了知悉范围与国家秘密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保密,就是要限定知悉范围;保密工作,也一定要依靠科学限定知悉范围这个有效措施;泄露国家秘密,则恰恰是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知悉范围的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知悉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判断保密还是泄密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遵守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保密工作的实践,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确定。很显然,定密工作的任务,除了确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以外,还应该包括确定该信息的知悉范围。同样的,变更密级,也应该相应地变更该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在实践中,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到具体人员或者具体人员的范围;二是确定到机关、单位的范围,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知悉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密级解决的是某项国家秘密事项的等级,知悉范围解决的是相应事项的空间控制问题。一般而言,密级的高低与知悉范围的大小是成反比的,即:密级越高,知悉范围应该越小;密级较低的国家秘密,相对于密级较高的国家秘密,其知悉范围较大(也有个别例外)。
 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应看做职务和级别的政治待遇,也不应看做是伴随着某种待遇的附属物。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职务和级别的高低来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如何准确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其唯一的和科学的标准,就是具体分析机关、单位的工作需要。诚然,职务较高、级别较高的工作人员,一般担负着相对较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工作需要他们知悉比较多的国家秘密。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同时,工作需要又是具体的,对于那些直接从事某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来说,知悉相关的国家秘密,是他们完成具体任务所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的职务或者级别不高,也应被确定为该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之内。
 为了防止下级机关、单位在确定知悉范围方面的不当做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就是说,知悉范围的变更,同样也要贯彻以工作需要为准的原则。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坚持按工作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无关人员知悉涉密信息,降低因为不当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而可能引起的泄密风险,这是从源头上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根本性措施。与此相应的,有必要改变、摈弃那些只按照职务或者级别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实行某种官本位或者变相官本位的做法。
 按照职务或者级别划定“一刀切”式的知悉范围,看起来简单易行,但是,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使必须知悉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及人员及时知悉涉密信息,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控制无关的机关、单位及人员知悉涉密信息。邓小平同志早在1950年就批评过那些以看电报、参加会议作为政治待遇的错误观点,他明确指出:“一定范围的人,知道一定范围内的事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一个组织问题,你们应尽一切努力做到专管,缩小范围,严格制度,否则机密就无法保障。”
 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人员的操守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履行保密承诺。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载的不记载,不该持有的不持有。知悉范围内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操守应包括:
 1.国家安全和利益至高无上。知悉国家秘密,意味着同时承担一种责任,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国家公务员为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牢记宪法和公务员法的要求。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光荣。规范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如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做了详尽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是保密工作的起码要求,并不难于做到。换句话说,这些底线性的要求是必须遵守的,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完全可以做得更好。
 3.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一个样。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该具有自觉的遵纪守法观念,上级领导在场和不在场一个样,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一个样。尤其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有着独立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在保密问题上,更需要自觉和带头。
 4.对纸介质与其他介质的国家秘密同样重视。在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对电磁介质与纸介质国家秘密,都应当同样重视,但有必要更多地关注电磁介质的国家秘密。记载、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电磁介质一旦失控,就很难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5.反对麻痹大意、杜绝侥幸心理。在相当一部分人员中,明知规章制度的要求,却心存侥幸,以为违反一次两次可能不会出问题。这是一种严重的麻痹大意心理。鉴于社会上对于麻痹侥幸的危害尽人皆知,这里不再赘述。
 6.积极防范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相结合。信息化时代的保密工作,不但要重“保”,更要重“防”。对于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宁可信其有,主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以免在不知不觉之间“中招”。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三、与知悉范围相关的词语
 与知悉范围相关的几个词语,一是接触范围,一是涉密人员。
 接触范围,一般是指其日常工作职责为经常触及涉密载体的人员范围。这些人员不一定是每项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但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涉及到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和运输等环节,或者涉及某些涉密场所的服务保障等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具备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可能。定密的机关、单位在确定知悉范围的时候,不可能将这些人员划入知悉范围。
 涉密人员,一般是指其日常工作或者活动的岗位为经常产生、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确定涉密人员的原则是以岗定人,因此,确定涉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和离岗实行全程管理。
 应当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与接触范围、涉密人员,有着一定的联系,有着不少的共同点。这几个词语所对应的具体人员,会有某些交叉或者重合。但是,总体来说,对涉密人员的规定更加规范,数量会比较少,人员会相对固定;而知悉范围是附属于某项国家秘密的,并非是专门岗位人员;有关接触范围的规定则属于定密程序之外的保障性措施。
 
 
 注1  本文所称的“机关、单位”,指保密法第十条规定的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
 注2  本文述及的内容都仅仅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部分。至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数据方面,尤其是关于工作秘密的知悉范围,有着独立的特征,不宜照搬照用保守国家秘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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