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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约责任
[摘要]:本文以我国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规定为主,通过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问题的阐述,对违约责任做了较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责任特点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这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问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第四、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但也具有惩罚性。
(1)违约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有时是难以计算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带有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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