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对考生德才并重,考试考核相结合。所谓公开,指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所谓平等,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政府公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所谓竞争,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可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所谓择优,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是竞争考试的另一方面。录用公务员通过竞争性考试,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同时对个人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核,经过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是公务员考试的形式、内容不统一,不成型,有待规范化、科学化。从1994年举行首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时开始,到1997年底面向应届文档生举行的公开招考为止,其考试范围、题型等年年有变化,让考生无所适从、难以捉摸。1995年1月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同年由人事部考录司组织编写了第一本统编教材《公共科目》,其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宏观经济学、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六部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AT) 。而1997年初对97届文档生的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国近现代史、自然科学常识、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AAT,题型为选择题。1997年底人事部考录司又编写了新的统编教材《综合知识》,其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政策、法律(内容有较大改动)、行政管理(含公务员制度)、中国国情与国策(含近现代史)、公文写作与处理和AAT。当年对98届文档生进行的考试题型除选择外还有判断、简答、论述、改错、议范文等。此外,如浙江、四川等省人事厅也编写了自己的教材,内容不尽相同。在笔试内容上,各省市之间也有很大差别,如北京市对大学生仅考AAT一项,南通市则仅考综合知识而不考AAT,内容有中文、计算机、时事政治等。
二是录用级别与考试档次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吸引更多具有高学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人才参加竞考。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仅限于对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实施。根据规定,被录取的本科生定为十三级科员,硕士生定为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博士生定为十一级主任科员。对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政府机构采用调任办法,但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私营、三资企业的职员以及民办科研机构的人员。这部分人进入政府部门的渠道只能是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无论其具备何等学历、经验都只能被任命为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这样的政策既不能调动他们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也显失公正。随着高学历青年进入以上所举各部门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三是政策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考录制度的发展和取信于民。考录制度推行以来,没有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成型模式,政策变化不定,给广大考生带来不便。以考试资格认定而言,有的省市有时要求必须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者方可报考,有时则对社会青年与应届文档生分别考试,其范围、内容等都有所区别。有的省市在招考了几届应届文档生后,突然停止招考,使文档生措手不及。如江苏、浙江两省均于1998年突然停止招考。 事前没有及时通知,使许多已经作了准备的学生徒劳无功,引起该省籍在外求学学生的不满。又以考试合格后应获权利而言,中央国家机关为录用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范围,面试合格者经体检合格即可被录用为公务员。而北京市以及甘肃省面向大学生举行的则是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录用资格,而不是被某单位录取。此外,在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出现了有的部委因机构改革而随意取消原定录取的考生的录取资格且不作任何补偿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形象和信誉。
四是考官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目前,我国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二是高校、行政学院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专业管理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社会需要和职位特点研究不够,所设计题目多倾向于理论陈述,对应用性、操作性题目掌握不好。如果实现“实践”性考官与“理论”性考官的紧密融合,早日造就一支理论与实践均能过关的公务员录用考官队伍,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是至今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通过查询大量资料发现,我们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我国公务员录用方面的规章办法,但至今未发布一个较为完整的全面的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包括考试报名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了《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实施办法》 ,而且整个办法文字简要,内容简单,许多方面较少涉及。因此,尽早出台系统化、规范化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当是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三)正在改进之中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制度
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这个标准极大地改进以往公务员体检录用制度中的许多弊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赏。这个通用标准的出台,可以称作为是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制度中一次革命性的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的改进:
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
二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在政策层面解决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3月,浙江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文转发了这个通知,并规定:“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者同时加做HBV-DNA检查,HBV-DNA阳性的不合格,阴性的为合格。” 试论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几个问题(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