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机关补充人员主要依靠统一的计划分配,通过“统包统配”、“推荐”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选拔。这些选拔方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选人范围狭窄,缺乏竞争机制,加上录用人员的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化法制化,容易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而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各项事业迅速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就指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并明确指出:“将来很多职务、职称评定,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取或者授予”,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干部录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一系列改革实践的原则精神为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奠定了基础。1987年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方法开始逐步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精神,人事部于1994年6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随后,各地区根据实际又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的轨道。
2、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取得的成效
公务员考录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之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考试录用制度推行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建立了“凡进必考”的进人机制,形成了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诸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公务员考试录用越来越趋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中央国家机关从1994年以来,已先后组织了11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公开招考;辽宁、吉林等大部分省、区、市,都举行了省、地、县、乡四级统考;海南、上海、河北、深圳等省市把选人的目光放到全国,面向全国招考。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全国共考试录用公务员70余万人,报考人数240余万人;其中,从农民中录用公务员5000余人,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10万余人,从非国有单位录用4万余人,从待业人员中录用近万人。”[4]
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取得的实际成效来看,首先,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迅速建立和发展使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政府机关注入了新的活力,可以说,这种学历高、知识结构水平高、年龄低的 “两高一低”特点,标志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正在我国形成。从江苏省的情况看,自1997年6月开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考以来,全省共有25万名社会青年和高校文档生报名参考,为各级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2 .2万名。新录用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达8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55%,全省通过公开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占新增公务员人数的95%,从而为各级机关选拔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改善了队伍结构。
其次,各地在考录实践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打破身份、地域限制,使“卷子”代替“条子”、“考官”代替“跑官”,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事实上,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全面建立之后,人们不再把眼睛盯在掌握人事生杀大权的部门和领导身上,而是把精力用在如何提高自身素质,至少是应试能力上,这也是人事制度走向正常化、科学化的一种表现。
再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操作规程和办法,规范考务操作,使考录工作水平逐年提高,确保了新录用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据广西对区直机关第一批录用人员的跟踪调查,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8%。[5] 目前,凡进公务员队伍必考制度基本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已深入人心,公务员考录制度已成为被全社会高度认可的一项成功改革。
二、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应该说还只是迈出了初步的步伐。一方面在整个社会转轨的大背景下,各种制度必然会呈现出它的过渡性和渐进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这使我们在吸纳社会优秀人才方面面临着新的课题,进而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又较快,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因而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足。这些不足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广,也影响了现有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一)、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法规体系尚不完备。
目前考试录用制度主要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强制性、权威性不强,立法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以及各地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等现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以报考资格条件为例,不少单位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如有些省市规定农民身份者没有资格报考公务员;有的部门则并非因为专业特殊,无法形成竞争,而是自行规定报考条件,将报名者限定在某市某区、某校某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也无故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是从目前考录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还缺乏能够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
2、录用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录用级别与考试档次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吸引更多具有高学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人才参加竞考。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仅限于对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实施。对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政府机构采用调任办法,但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私营、三资企业的职员以及民办科研机构的人员。这部分人进入政府部门的渠道只能是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无论其具备何等学历、经验都只能被任命为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这样的政策显然不能调动他们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于是为吸引人才,近年来有些地方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采取了不考试或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的办法为机关选拔人才,但是这种做法有不少负面作用。一是这种做法不符合考试录用的制度规定;二是这样做引进的人才并不一定就是高水平、高素质的;三是为不正之风提供了合法渠道。对此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做出了“禁止用简、免考作为吸引公务员人才的优惠政策”的决定,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然而随着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需要大批高学历高层次的人才进入政府各部门,如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上做文章解决这个问题,其必要性越来越突出。
(二)、执行保证层面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