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作为公职人员却没有严格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最后甚至发生贪污受贿的案件,这不仅是公务人员自身的痛心之处,更会成为整个社会的痛心之处。
(四)公仆身份模糊
“公仆意识”的核心就是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公仆的权力本身是人民赋予的,但是,在现实中,权力一旦被授予,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往往就会同时出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被少数官员的贪欲和享受淹没,本该为百姓谋福利的权力却成了少数人用来追求私利的工具。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是每一个失职公务员的道德失范的根源。树立正确的公仆意识,才能杜绝一切错误的,违背道德的,违反法律的事情。
(五)贪污受贿屡禁不止
市场经济的利益至上性促使广大公务员开始讲效益、讲效率,但也引起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变形。一些公务员信奉“有钱就有一切,无钱寸步难行”的律条,有的甚至见利忘义,见钱眼开,为了金钱,不顾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预埋自己的良知和道德。
在2013年间发生、揭发、审理或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的贪污、腐败案件中,“陕北房姐”、“河南房妹”、“广东房叔”等贪腐案件频频被爆出,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
(六)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根病难治
官僚主义使得非理性的情感,信念与价值在行政组织中根深蒂固,国家公职人员对自己的正当性的信念不再具有坚定的信心和任何实际的意义。[4]从本质上看,官僚主义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5]的确,不管什么国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无法根除的通病。但作为社会主义的公职人员,必然会和西方资产主义下的公职人员有所不同。这也主要是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不强,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至上的原因。[6]
三.公务员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
的确,虽然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自身无法克服一些人类共有的缺失。才会致使出现浮夸之风,享乐主义和贪污腐败等的行政道德失范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出以下这几种原因:
(一)公务员自身存在的原因:
1.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判断力模糊
主要表现:工作中不察实情、不出实招、不办实事、不求实效,而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当说出实话有损自己利益的时候,便会虚假报告;贪图享乐,不愿吃苦出力;对群众利益不维护、不作为,遇事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他们之所以搞虚报浮夸,形式主义,无非是想既得到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关注”、部门的“荣誉”和“奖励”;故意夸大“灾情”或缩小“收入”则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救济”,目的仍然是“求利”。为了个人的安逸和闲适,有些国家公职人员甚至虚假搪塞群众,办事相互推诿。
案例3.1.1 2012年5月12日湖南省桃江县遭受洪涝灾害,桃江县民政局称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倒塌民房46户62间,农房严重损坏85户120间......桃江县防汛办向媒体提供的灾情汇报材料则说直接经济损失是8900万元,倒塌房屋226间,损坏房屋52间......而记者去采访时却发现,连一户倒塌的房屋都见不到。湖南桃江故意夸大灾情的原因无非是为了引起上级部门领导重视,从中获得更多的“救助”,目的仍然是“求利。”
个人和集体本是有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系。个人的发展离不开集体,集体的发展也必须依靠个人。集体的力量总是大于个人力量的总和。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最基本的思想。虽然国家公务员通过了困难重重的选拔之路,熟练记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内容,但是部分人并没有完全领悟,这才会出现猖獗的个人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
论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