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受害者的影响
对受害者来说,无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创伤,其实质都是对人权的侵犯。家庭暴力的结果是对受害者身心上的摧残。身体上的伤害是可以衡量的,但精神上的创伤、心理上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为女性,遭受暴力的妇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生活环境下,心里常常充满恐惧、悲哀与无助感,有的对生活失去信心,有的长期心情抑郁,以至于精神分裂,还有的有自杀倾向。国外有学者报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被殴打的妇女中:有19%的人试图自杀,38%的人被诊断为抑郁状态或另一种心理障碍,10%的人患有精神疾病。
(2)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主要场所,特别是儿童的早期社会化。儿童的早期经历对其个性的养成及人格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认知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孩子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在父母的打骂中成长,会对他们的心灵形成永久的伤害,长大以后会形成一些心理和行为障碍。调查结果显示,在儿童时代经历父母暴力伤害的女性与没有经历过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相比,成年后受到丈夫暴力伤害的比例高于后者;在儿时受过家庭暴力的男子,成年后在自己的婚姻中使用暴力的比例远远高于那些没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男性。
在家庭暴力阴影下长大的孩子由于缺少亲情和温暖,心理上会出现自卑、胆小、逆反的状态,有的还会模仿家庭中的暴力,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暴力是家庭解体的最大诱因
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夫妻之间整日在争吵、打骂中度过,两个人的感情会渐渐地淡薄,家庭生活没有了幸福感,也失去了乐趣,随着暴力次数的增加,夫妻间失去了尊严、关爱与信任,家已不再是爱的港湾、心灵的驿站,而是充满硝烟的战场,昔日的恩爱夫妻变成敌对的双方。对个体而言,家庭就会失去原有的魅力,很多遭受暴力者对家庭生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能走上离婚的道路。所以说,家庭暴力是家庭解体的重要因素。
3.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在相对独立、无外力干预的封闭状态下发生,施暴者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极端,同时受害者在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往往“以暴制暴”,引发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如某县发生的妻子用鼠药毒死丈夫一案,就是典型的以暴制暴。该村妇女张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梁某的非人虐待,用鼠药毒死丈夫后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家庭的不稳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容易产生报复行为,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媒体报道,我国女性犯罪率有所增加,对江苏省一所监狱的女犯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52.7%的女性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因不堪家庭暴力杀人的女犯最小的25岁,最大的58岁。因此,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安定团结的局面(注6)。
4.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总之,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主要缺陷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虽然将家庭暴力的情形予以纳入,但适用条件有限,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提出请求,而不能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受害者进行有效保护。《刑法》虽然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对家庭暴力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并没有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同等对待,其构成条件更加严格。由于法理上的原因,《刑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且一般都需要情节严重或造成死亡、重伤等后果, 其量刑程度也明显低于一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实施对象为懦弱者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有,实践中对占家庭暴力比重较大而损害程度较低的家庭暴力,由于法律规定多是抽象性或原则性的从而难于执行,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等都很笼统。
(二)执法机构职责不明确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