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 Intranet) 和外联网(Extranet) 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 ISP) 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均须通过ISP 的中介代理, 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 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 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 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 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http//www.oecd.org.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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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避税成因及规制(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