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范文研究的题目为的侗族习惯法研究,侧重于介绍侗族习惯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当今法制建设的意义。据此,在学校图书馆,校外书店和网上数据库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将这些文献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侗族习惯法及其内容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每个民族无论发展程度的高低,认识水平如何,却都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对世界进行着理解和掌握。习惯法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也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个民族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定了各种内容适合与自身发展的习惯法。什么是习惯法呢?我国学者邹渊在其文章《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指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学者郭长生在《侗族习惯法概述》中指出:侗族习惯法就小范围来说其实就是一种乡规寨约;而从大范围来说,它是侗族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法规。它起源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度时期,根据它的社会功能作者又将它做了分类:一是关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村寨安全方面的内容;二是关于保护集体和私有财产方面的内容;三是维护自由恋爱,严禁不轨行为的内容;四则是关于提倡道德修养,反对品行不正方面的规定。而学者何其鑫在《侗族习惯法初探》中则从侗族习惯法的内容上对其进行了归纳,认为只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款坪款;约法款;出征款;英雄款;族源款;创始款;习俗款;祝赞款;请神款;祭祀款。民族学者廖湘君则对侗族习惯法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他认为广义的侗族习惯法是指一切约定俗成的旨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综合。包括具有限制个体行为功能的风俗习惯,禁忌在内。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还是社会风俗,社会禁忌,“俗成”的因素居多,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全面和整体的高度,自觉的主动的和全民参与的“约定”成分较少。而狭义的侗族习惯法,就是指内部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约定,又权威机构或组织进行监督、执行的的规约。石开忠在其《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及其内容、语言特点》中根据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形式对侗族习惯法做了如下的分类:岩石文本;念词文本;款词文本;碑刻文本;鼓楼柱文本;乡规民约文本;家族规约文本 。
综上所述,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侗族习惯法,其实就是侗族人民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发展形成的“款约”,经过内部成员的盟约,发展而成了侗族的习惯法。它包括“补蜡” 制度,“合款”组织,款约等。
二、侗族习惯法的功能和现实意义
高其材在《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开篇即指出“中国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原因,呈现出与汉族文化截然不同的特点,无论在生产方式,生活习惯,还是在精神信仰,民族心理和行为规范方面都有其鲜明的个性。其中最具学术价值的是,由于生产方式变革的缓慢,原始的经济模式长期被沿袭,中国个少数民族都较多的保留在汉族地区已消或淡薄了的人类远古时代的文化传统,这为我们理解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研究人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提供了实证材料。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其重要意义在于,大量现存于各个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传统的行为规范,实物形态,口传及文字资料,为我们探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认识其特点,了解它的产生,演变,发展趋势和丰富的内容,并拓宽中国习惯法和法文化的研究领域,全面地把握中国固有的法文化,正确对待和处理现代法制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提供了具体的,丰富的,可信的第一手资料。”学者邹渊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丰富我国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注意法学,对于建立中国的民族法学都有重要的意义。杨和能、周世中在他们合作的文章中提出侗族款约对于当代社会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四点:有助与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助侗族地区的自然环境保护;有助于民族区域自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侗族地区村民自治工作的进行,减少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社会稳定。何其鑫、杨音南在《侗族习惯法存在原因探微》中,则指出侗族习惯法是侗族民族意识的重要部分,侗族习惯法指导着侗族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生活于其中的居民的日常生活。是侗族人民正常生活的保障。
通过对上述学者观点的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都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其积极面,对于维护侗族地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认为,侗族习惯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家制定法的权威,但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创造一个更有利于人类生产生活的环境,因此,我们不应该排斥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我们不应将视角过多的专注于国家制定法,我们应该在尊重国家制定法的同时,给予少数民族习惯法同样的尊重,它是我们法文化的一部分。深刻了解它的成因和功能,并且,学习和利用好我们的法制的本土资源,而不是一味的照搬国外模式,才能走出一条适合我们国情的法制建设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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