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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三)

本文ID:LW100710 ¥
(一)保障宪法最高效力的必然选择 宪法是其它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其它任何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或全部无效。要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就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法律的实践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而司法是保障法..
    (一)保障宪法最高效力的必然选择

    宪法是其它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其它任何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或全部无效。要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就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法律的实践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而司法是保障法律实现的最终环节,没有司法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守法的自觉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宪法实现的最终环节即是司宪,所以,违宪审查是必须的,而司法的实践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也必然为司宪提供现成的模板。可见,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要真正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就必须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二)维护宪法法律性的必然要求

    宪法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其他法表现形式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较为浓厚,但是在我国,由此改变宪法法律属性宪法及宪政价值即在于宪法法律性而法律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宪法所提供给人们不应该仅仅是一些理想、理念和抽象政治原则,更多应该是一些具体、实在权利,宪法只有走出圣殿,步入诉讼领域,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宪法实体内容第二部分是有关国家机关权限划分和职能行使,对国家机关误用、滥用宪法赋予权力,应该履行职责却不履行行为,目前只能靠内部协调或纪检部门去纠正解决,但这还不够,应用公开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对人大自身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定合宪性审查,目前审查办法显然是不够科学、不够有效有力,通过宪法诉讼方法就要好得多,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保护守法的、惩治违法的。

    法律的实践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而司法是保障法律实现的最终环节,没有司法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守法的自觉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如果承认宪法是法,那么宪法实现的最终环节即是司宪,所以,违宪审查是必须的,而司法的实践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也必然为司宪提供现成的模板,虽然司宪与司法的机关并不要求同一,但它们处理争议的方式必然是相似的。只要承认宪法具有法律性,违宪司法审查的就是必然的。

    (三)立法机关审查局限性的必然需要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才能确立法律的权威,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作出评价。(注5)违宪审查是对宪法争议的判断和裁决,从本质上说显然不属于立法性质,而具有明显的司法性,其制度性的设计应属于民主程序中的范畴,赋予司法性的机构审查最合适。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内活动,而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也即立法机关适用宪法自我审查立法行为,对自己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审查定会是形同虚设,难于保证裁决及时、公正地作出,即使有所裁决,也缺乏可信度。包括立法者自己,人大也有自身的缺陷,如代表性不足,立法程序不规范,专业立法水平低,理性不够等,立法机关人多语杂,意见难于及时协调一致,而且立法机关的代表性在政党政治的条件下,容易为政党所控制和操纵,最终结果不是一个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裁决,很可能是一个模糊性的政治决议。从理论上来说,立法机关也可能犯错,其立法也可能违宪。

    所以,由于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具有局限性,这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来受理对立法违宪的责难,就必然要求设立一个类似于法院的专门的、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使错误得到纠正,实现违宪审查的有效和公,使合宪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确认,这完全有助于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树立,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需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近、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对权力的规范和对人权的保障,核心是保障人权,规范权力也是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所以,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的和最终的价值追求。如果不对其实施予以必要的违宪司法审查,必然不能保障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公民的宪法权利总是通过部门法来加以规范化和具体化。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就可以获得救济。但我国法律并不是非常健全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保护,那么,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按照现行的体制,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中,继续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就可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构成侵害。那么,在各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发现有违宪嫌疑时,可以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实行违宪司法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面,同时使广大公民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违宪司法审查。所以保障公民的人权是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职责之一,由此可见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四、我国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现行宪法的规定

    我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相对于不成文宪法国家而言,成文宪法可以为违宪审查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这为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宪法序言载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是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没有效力的法律只是过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生命。而法律效力最终是从法律的适用中体现出来的,特别是通过司法适用体现出来。宪法是根本法,本质上是法,其最高法律效力也最终通过宪法的适用体现出来。二是一切个人和组织不仅“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表明一切组织和个人既是宪法实施的主体,又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根据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都是从宪法中诞生出来的,是对宪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内容加以具体化,其内容必须在宪法中找到依据,并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宪性的原则来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除非这些法律、法规本身与宪法相冲突。而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宪法与立法法关于法的适用的规定不予适用,转而适用其上位法。司法性的独立机构以类司法性的程序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是最能满足现行宪法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对宪法所进行的理解和适用,才是宪法审查意义上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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