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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浅析城管执法的困境和出路
[摘 要]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城市的市容市貌、管理规划有更高的要求,城管就应运而生。城市经济的发展导致越来越多农村人员迁移,农村人员如果要在城市占有一席之地,除了自身的文化素质之外,底层人员只能通过流动摆摊等行为生存生活,这就导致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必然形成对立。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对策将在本文中涵盖。
[关键词]城管执法 城市管理 困境 对策
“城管”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一种,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又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97年以来,凡是地方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由国务院分别批准,广州市是“综合执法”最早试点之一,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法制局发布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提到“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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