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410
论不安抗辩权
[摘要]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担保制度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在于使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各得其所”,因而不能忽视保证人的抗辩权,应该对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限制,以及保证人抗辩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债权 担保 抗辩权 保证
保证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并且是一种十分古老同时又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以人的信誉作担保之方式。谓其十分古老,是因为在距今两千余年之遥的罗马法中,对保证制度已经有着初具制度化的规定;谓其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历经两千余年历史沧桑之漫长演进,保证作为私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迄今为止依然发挥着其极为重要的作用。保证作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完善债的制度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正如贝卡里亚所揭示,法律之终极宗旨和唯一目的“在于谋‘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
一、保证人一般抗辩权的种类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基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并无积极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在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角度上,保证人的权利均系防御性或抗辩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论不安抗辩权相关范文